“无视旧金山和平条约措辞”

一名日本律师在韩国法庭上批评了日本法院作出的、禁止日本军慰安妇受害者向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判决。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33部(审判长Gu Hoeguen、Hwang Seongmi、Heo Iksu)于11日就李容洙老人以及已故郭礼男、金福童老人遗属等17人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行了二审庭审。


Yamamoto Seita律师11日下午前往首尔瑞草区首尔高等法院,就慰安妇受害者及遗属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审出庭作证。 联合新闻供图

Yamamoto Seita律师11日下午前往首尔瑞草区首尔高等法院,就慰安妇受害者及遗属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二审出庭作证。 联合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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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在所谓“关釜审判”中代理日本军慰安妇受害者的律师山本晴太以原告方证人身份出庭。山本律师提及本国最高法院关于慰安妇问题的判决时表示:“如果慰安妇受害者在日本法院提起追究国家责任的诉讼,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性。”他说明称:“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断,认为强制劳动或慰安妇受害者个人不能通过诉讼行使请求权,我认为这一判决的内容就是日本政府目前的立场。”


山本律师解释称,当时最高法院以1951年9月日本与盟国在美国旧金山缔结、以终结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所谓《旧金山和平条约》的内容作为判断依据。他指出:“《旧金山和平条约》中一句话都没有写明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明显无视条约文句的做法。”他接着解释说:“事实上直到2000年前后,日本政府也没有主张个人请求权已经消灭,但随着采纳受害者主张的一审、二审判决陆续作出,政府才开始改变主张,可以认为2007年最高法院判决是承认了政府这一逻辑。”


山本律师还主张,在慰安妇受害这类重大人权侵害情形下,应当限制主权豁免(国家豁免)。此前本案一审法院承认了“不能让主权国家站上他国法庭”的国际法原则,即国家豁免,从而驳回了受害者的请求。


山本律师表示:“慰安妇事件是严重的人权侵害,受害者将向本国法院起诉作为最后救济手段,我认为这是为了保障她们的司法救济权而必须限制主权豁免的典型案例。”



1992年,在10名慰安妇及女子勤劳动员队受害者等人针对日本政府提起要求道歉和赔偿的诉讼中,山本律师代理受害者,在一审争取到部分胜诉判决。由于该案在日本下关与釜山之间往返进行审理,因此被称为“关釜审判”。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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