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仅负有保护公司利益义务…股东损失不属董事会责任
“必须维护每股价值…特别规定否定以股东保护为原则”

[商法修正案争议]②“现行法无法约束自家股票互换等控股股东行为”……也有人主张按个案制定规则 View original image

“董事应当依照法令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了股东的比例性利益和公司,忠实地履行其职务”(Lee Yongwoo 共同民主党议员提出的《商法》第382条之3修正案)。


《商法》第382条之3(董事的忠实义务)修正案的最大争点,是看待公司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问题的视角。围绕修正案,财界与金融投资业界意见分化,也是因为企业经营(财界)与股东权益(中小股东及金融投资业界)之间,哪一方应当被赋予更大权重这一立场差异所致。


法人利益独立论 vs 股东比例性价值保障

《商法》修正案的争点源自“法人利益独立论”。所谓法人利益独立论,是指法人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并不相同,因为法人格与股东应视为相互独立的主体。


现行《商法》明确规定,董事应当保护公司的利益。这被解读为代表董事或公司高管(董事会)并无必要保护股东的利益,甚至进一步被解释为,即使侵害了股东利益,董事也不承担责任。


在法人利益独立论下,将公司的利益限定为法人账户上的交易,这一点也对股东不利。因为企业股票价值的增减并不被视为公司的利益。即便因影响股价的经营判断导致股东遭受损失,也无法在法律上进行追究,原因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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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关于三星 Everland 可转换公司债券(CB)低价发行的大法院判例,也是在这一脉络下作出的。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判示称:“因新股等低价发行所造成的公司损失与股东损失理应予以区分”,“公司的损失与股东所受损失在性质与归属主体上均不相同,其评价方法也不同”。


换言之,即使 Everland 低价发行新股导致原有股票价值下跌,也不能认为公司本身遭受了损失;尤其是考虑到在背信罪的判断原则中,将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分开评价,因此可以作出董事会决议不构成有罪的解释。


财界反对修正案的逻辑,正是以上述法人利益独立论为依据。全国经济人联合会相关人士指出:“一旦修正案通过,当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董事会将无法作出任何判断。”


主张修改《商法》的一方则认为,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仅是主体不同,几乎不存在真正冲突。Korea Governance Forum 律师 Sim Hyesup 表示:“‘股东的比例性利益’这一表述,是指保护每一股股票的价值”,“现行《商法》只保护公司的利益,因此此举旨在为同时保护股东利益提供法律依据”。


控股股东(所有者家族)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对于如何看待控股股东(所有者家族)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双方意见也存在分歧。如果贯彻法人利益独立论,即便控股股东放弃股价上涨机会,或损害股票价值的比例性,也不构成问题,因为这与公司的利益无关。这意味着,在人身分立、强制要约收购、并购(M&A)等各类资本交易中,即使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也几乎没有法律争端的空间。


以此为前提,财界解释称,在企业经营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视角不同。一位财界相关人士指出:“控股股东从长期视角出发,专注于提升企业价值,而中小股东则倾向于重视分红增加或股价上涨等短期利益。”他接着表示,“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低、经营环境又较为困难时,可能会出现只优先考虑扩大分红等股东利益的情况。”


对此,Lee Yongwoo 共同民主党议员以苹果公司和 Berkshire Hathaway 的案例予以反驳。Lee 议员表示:“Warren Buffett 对要求扩大分红的股东表示,他能够以更大的幅度提升企业价值”,“像苹果或 Berkshire Hathaway 那样,应当通过与股东沟通来缩小分歧”。


主张修改《商法》的一方首先指出,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财富的案例正在不断增多。一家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人士表示:“为防御经营权而相互交换(出售)自家股票,或在向控股公司体制转型时,为强化控股股东的支配力而利用所谓‘自家股魔法’等,都是市场上普遍存在的行为”,并称“由于现行《商法》并不将此类行为认定为法律上的不公,因此几乎不可能对控股股东的私利侵占行为进行制衡”。


是以资本市场法特例应对,还是确立《商法》原则

主张修改《商法》的一方强调,应当借此机会将股东保护确立为基本原则。因为在与经济相关的法律争端中,《商法》具有类似宪法的地位。其立场是,只有按照保护股东利益的方向修改《商法》,才能真正确立投资者保护原则。


反对《商法》修正案的一方则主张,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相关法律中的特例来应对股东保护问题。目前政府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方案(对实物分立的监管、3%规则、自家股回购监管方案的审议),大多是在这一思路下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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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围绕实物分立的争议不断升温之际,政府并未直接引入股东保护义务,而是通过赋予股东股票回购请求权的特例来应对。自家股问题亦然。对于以防御经营权为目的而进行的自家股互换(出售),政府试图通过规定其遵守新股发行规则来解决。


主张修改《商法》的一方认为,只在实物分立、自家股回购等争议爆发时才制定特例,实际上是否定了将股东保护原则化的方向。他们指出,对每一单独事案都以“量身定制规则”加以应对,是以恩惠性视角为前提的做法。



Kyungpook National University 法学院教授 Lee Sanghun 表示:“尤其是随着并购(M&A)等金融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容易绕开条文规定的字面含义”,“一旦每当出现诸如实物分立等此前难以预见的行为,就再新设条款加以应对,很可能沦为事后开药的权宜之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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