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若在精神上被认定为女性即为女性”
国际社会也掀起简化性别变更的趋势

近日,法院批准了一名未进行性别重置手术的跨性别女性的性别变更申请。


跨性别者若要在居民登记上变更性别,必须经过审判并获得法院许可,而为此必须满足法院要求的标准。由于程序复杂,性别变更长期以来被跨性别者视为难以逾越的高墙。


根据现行《性别重置者性别变更许可申请案件等事务处理指引》,最高法院要求的性别变更标准包括:▲须为年满19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须完成包括切除生殖能力在内的性别重置手术 ▲不得处于婚姻存续状态等。


图片与报道具体内容无关。图片来源 Pixabay [图片出处 Pixabay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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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生殖器整形事实上被当作性别变更的必备要件。事务处理指引第6条虽将性别重置手术及丧失生殖能力等列为“参考事项”,但实际上相当多的审判却将其视为“许可条件”,由此引发批评。由于程序过于苛刻,许多案例事实上放弃了性别变更,性少数者人权团体一直指出,这侵害了跨性别者的人权。


但最近,法院在未要求改变生殖器外观的手术的情况下,作出了允许性别变更申请的裁定。可以看到,法院开始不再以是否手术等一刀切标准为依据,而是考虑跨性别者具体生活状况作出判决。


据公益人权法财团“共感”介绍,上月15日,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第2-3民事部(审判长 Woo Inseong)判决称,即便未进行性别重置手术,跨性别女性A某也可以进行性别变更。A某出生时被指定的性别为男性,但从小就将自己认同为女性。自2015年、17岁起,她持续接受激素治疗,并以女性身份过着日常生活。


但一审合议庭驳回了A某的性别变更许可申请,理由是A某未进行性别重置手术,可能引发社会混乱以及厌恶感、不适感、困惑感等。


A某不服提起抗告,并在抗告审中获准性别变更。抗告审合议庭认为:“外部生殖器的形态如何,并非判断性别认同的必不可少要素”,“若除外部生殖器之外的所有方面,特别是在精神层面上,能够明确判断为女性,那么将其评价为女性才是恰当的”。


合议庭还指出,违背本人意愿强迫进行性别重置手术,有损人的尊严。合议庭表示:“即便仅通过激素治疗就能缓解性别不安,若违背当事人意愿,不仅要求缓解性别不安,还进一步要求进行身体改造,那就与为了使人符合某种身高标准而砍断或拉长四肢的‘普罗克路斯特之床’无异”,“人的尊严应当从尊重该人的完整性本身出发”。


图片出处=Pixabay [图片来源=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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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未要求性别重置手术的前提下,允许跨性别者进行性别变更,这并非首次。2021年10月,水原家庭法院家事抗告第2部对未接受切除生殖能力手术的跨性别男性B某作出了准许性别变更的裁定。B某在初中三年级左右开始将自己的性别认同为男性,2018年被诊断为性别不安障碍后开始接受男性激素治疗,并接受了双侧乳房切除手术,但未进行子宫切除手术。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正在出现简化性别变更程序的动向。各国将性别变更视为自我决定权问题,并认为为保障跨性别者人权,有必要进行改革。



今年2月,芬兰议会通过法案,允许18岁以上的性别重置者在无需经过医学和精神科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仅通过自我声明程序即可在法律上变更性别。西班牙则在去年12月通过了跨性别者权利法案,规定年满16岁者,无需在医疗人员监督下即可变更法定性别。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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