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经国务会议通过 将于本月14日公布
自2011年立法以来首次实质性全面修订
清理不合理监管 确立全球标准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于本月7日表示,上月27日在国会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已在国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
本次修正案围绕▲牵引数据经济发展 ▲构建让国民信赖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 ▲引领符合全球标准的个人信息规范等目标,纳入了相应必要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评价称,自2011年立法以来,政府首次在学界、法律界、产业界、市民团体等各界经过两年多协商过程,广泛吸纳各方意见进行梳理,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实质性全面修订。
在各领域扩大“我的数据”,牵引数字经济增长
修正案通过统一线上与线下的双重监管等方式,整顿了不合理监管,弥补了法律制度难以及时跟上自动驾驶、配送机器人等快速变化技术发展速度的问题。
首先,新设了赋予信息主体向持有其个人信息的企业和机构要求将该信息转移至其他处所的“个人信息传输请求权”的一般法依据。此前仅在金融、公部门等部分领域有限实施的“我的数据”服务,今后将在国民个人意愿的基础上,扩展为可在医疗、流通等所有领域普遍开展的制度基础。
为保障搭载移动式影像信息处理装置的自动驾驶汽车、无人机、配送机器人等能够安全运行,制定了合理标准。此前,移动式影像信息处理装置在日常生活中已被广泛使用,但却一直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运营。修正案规定,若出于业务目的运营移动式影像信息处理装置,须明确标示正在拍摄等运营标准。
同时,为便于任何人轻松遵守法律,对线上与线下相互分离的监管体系进行了重组,确保对同一行为适用同一监管。
强化契合数字时代的国民积极权利
修正案根据数字环境进行了重构,使国民能够切实行使自身权利,被评价为为国民与企业、机构之间在个人信息处理上的“信任”积累奠定了基础。
修正案摆脱了过度依赖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惯例,在相互契约等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内,即便未取得同意,也可以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在对企业、机构的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评估后,要求其进行改进,使国民能够更容易、更准确地了解自身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
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自动化决策对国民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下,例如录用面试、福利对象选定等,新增了信息主体可以对此提出拒绝或要求说明的权利。
在向儿童告知与个人信息相关内容时,将使用易于理解的格式和语言的义务,从线上领域扩大至所有领域,并明确了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在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施策义务。
将参与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程序的义务,从公共机构扩大至所有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为纠纷调解进行事实确认时,如有必要进行事实调查,则设定相应法律依据等,对纠纷解决制度进行了完善。
完善符合全球标准的法律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表示,在数据在全球通商中所占重要性日益提升的背景下,为使制度符合全球标准并能够引领个人信息国际规范,对境外转移、罚款制度等进行了整顿。
以往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时需要信息主体“同意”,而此次通过在同意之外引入契约、认证、充分性认定等多种境外转移要件,确保与全球规范之间的互操作性。
为改善与全球标准不同、主要以对负责人个人而非企业本身科以刑罚来规制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问题,将过度的刑事处罚转为以经济制裁为中心。特别是,将罚款上限调整为不超过企业总销售额3%,以符合全球水平,并在计算时排除与违法行为无关的销售额,从而兼顾比例性与有效性。
另一方面,当天在国务会议上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将于3月14日公布,自9月14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委员长 Koh Haksoo 表示:“应当形成这样一种良性循环结构:国民可以随时切实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并行使权利,企业则可以在国民信赖的基础上安全利用数据。”他还表示:“今后委员会将通过制定‘国家我的数据创新路线图’等,在数字大转型时代提出让国民能够信赖并切身感受到的个人信息愿景和政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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