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青少年贫困处境仍判缓刑
须与非法拍摄、强奸等罪行并案才会实刑
竟将成人与青少年间性交易视为“合意”

成年加害人A某通过网络随机聊天结识了一名女性青少年。该青少年曾对A某称自己17岁。尽管如此,A某自2021年7月起仍与其发生了6次性关系并支付金钱,即购买青少年的性。在此过程中,即便受害者因疼痛而喊叫,A某仍一边辱骂一边继续类似性行为。尽管如此,审判结果却是缓刑。法院认为,其中部分见面是因作为青少年的受害者主动联系而促成的。同时也考虑到A某向受害者道歉并以1200万韩元达成和解。与此同时,法院还认定,曾6次购买青少年性服务的A某不存在再犯危险,决定不公开其个人信息。


事实显示,即便购买或介绍青少年性服务,大多数犯罪者也都逃过了实刑。更甚者,即便通过买卖青少年性等行为威胁周边青少年的人身安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未被公开个人信息。有舆论指出,除司法部门应作出更为严厉的量刑外,从警方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阶段起就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青少年。


[独家]即使对青少年进行性交易与介绍…判缓刑的最多 View original image

本月27日,《亚细亚经济》对去年依据《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简称“阿青法”)以性买卖、介绍营业行为、强迫行为及与未成年人推定强奸等罪名受到处罚的69份判决书进行全数调查后发现,其中缓刑判决多达43件,为最多类型,另有1件判处罚金。虽然也有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等实刑的案例,但仅在除阿青法上的性买卖或介绍营业行为外,还同时涉及非法拍摄、强奸等“综合性犯罪套餐”的情况下才会适用。阿青法规定的性买卖量刑幅度为1至15年有期徒刑,但实际上形同虚设。


即便利用了青少年受害者的贫困处境,也依然有案件被判处缓刑。2021年6月,加害人B某与一名离家出走的15岁女性青少年见面,支付对价后购买其性服务。此后,他还表示“看上去很中意受害者”,向“条件见面”组织付钱再次购买,并提供住宿等经济利益,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尽管如此,法院仅判处其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理由是被告人承认并反省犯罪行为,且未见对受害者实施暴行或威胁的情节。


即便将青少年推向性交易现场,最终也仅被判处缓刑。加害人C某在大邱等地,于2020年10月至12月间,通过随机聊天应用程序为4名13至14岁的女性青少年介绍性买卖。这些青少年从事性交易的次数共计15次。C某通过社交媒体Facebook将她们召集起来,带在身边,却不向警察机关负责人报告,甚至违反了《失踪儿童等保护及支援相关法律》。最终结果是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理由是其表现出反省态度,且受害者请求从轻处罚。


即便购买青少年性服务,公开个人信息仅4件……法院称“仅靠参加治疗讲座即可防止再犯”
[独家]即使对青少年进行性交易与介绍…判缓刑的最多 View original image

对犯罪者的个人信息公开几乎没有进行。在69件案件中,仅有4件公开了个人信息。即使是这4件,也是在不仅对儿童实施性买卖,还额外实施非法拍摄、传播性剥削物等进一步犯罪时才予以公开。仅有1件是单纯以儿童·青少年性买卖嫌疑就公开了个人信息。法院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主要理由是:“由于不存在同类前科,仅通过就业限制命令以及参加性暴力和性买卖介绍治疗讲座就能防止再犯。”


法院也清楚,对儿童·青少年实施性买卖或介绍营业行为,会给他们造成不可逆转的恶劣影响。所有合议庭都在判决书中说明:“年幼的儿童在身体上尚未成熟,对性的认知和价值观尚未形成,需要社会保护。”阿青法同样明确规定,为使儿童和青少年成长为健康的社会成员,必须处罚买卖其性的人。


然而,法院仍以各种理由对买卖儿童·青少年性的人仅判处轻刑。因是初犯、因已达成和解、因被告人的社会地位已然形成等理由,而未予以严厉惩处。甚至有法院认为,成年人和青少年之间的性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合意而进行的。



专家指出,司法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保护青少年。10代女性人权中心代表Jo Jinkyung表示:“从警方和检察机关阶段起就进行着不充分的调查,司法部门则在终点画上句号”,“法律为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在不断变化,但负责适用这些法律的司法部门却没有改变,这就是现实。”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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