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开发满20年可整治…第一批新城特别法敲定
《老旧规划城市整备和支援特别法》本月提交议案
[亚洲经济 记者 Noh Kyungjo] 包括第一期新城在内,凡在宅地开发项目完工后已过去20年以上、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上的老旧规划城市,都将被指定为特别整治区域。被指定为特别整治区域后,将免除或放宽重建安全诊断,并灵活适用容积率和用途地区等城市·建筑管制。通过适用统一审议程序,项目推进速度也将加快。
国土交通部7日表示,计划于本月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老旧规划城市整治及支援特别法》议案。现行《城市整治法》《城市再生法》等法律框架下,难以及时、全面地整治在短期内集中开发、现已老化的规划城市,因此作出上述判断。
适用特别法的老旧规划城市包括第一期新城、首都圈宅地开发区以及地方据点新城等。于1992年末完成入住的盆唐、一山、中东、坪村、山本等5个第一期新城,竣工已逾30年,因停车难、管道腐蚀、楼层间噪音、基础设施老化等问题,居民的整治诉求不断。
根据此次特别法,首先将把包括第一期新城在内的老旧规划城市整治项目的启动标准,由“设施物老旧30年”调整为“宅地开发项目完工后已过去20年以上”。面积标准为100万平方米以上,相邻或毗连的两个以上宅地面积合并也可以纳入。整治将采取“双轨制”推进方式:由国土交通部制定基本方针,地方自治团体制定细化计划。原本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的搬迁安置对策也将被纳入其中。
国土交通部部长 Won Heeryong 表示:“我们在特别法中充分反映了居民和地方自治团体的声音,通过双轨制制定和先导地区指定等措施,使新城得以及时整治。”他还称:“在法案提出之后,也将与国会紧密协作,推动特别法尽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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