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Lee Gwanju] 室内口罩佩戴义务转为建议后,即将迎来首个周末。然而在实施初期,围绕仍需保持口罩佩戴义务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感染高危场所等,各处出现混乱。防疫当局在除基本维持佩戴义务的场所外,将室内佩戴口罩交由民众自律决定,但对“3密”(密闭、密集、密切)环境以及60岁以上老年人等高危人群,则强烈建议佩戴口罩。
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社区保健所及保健分所、保健诊疗所。上述设施的使用者原则上必须佩戴口罩,但可根据设施环境以及患者、陪护等使用情况,例外允许不佩戴口罩。典型情形是,仅由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职员使用、患者和家属等不出入的办公楼、研究楼、宿舍等区域,可以不佩戴口罩。
空间分离、使用独立建筑或整层楼的殡仪馆也不在口罩佩戴义务范围之内。住院患者在单人病房独处,或仅与常驻护工、家属同在时,可以不佩戴口罩;但即便是单人病房,只要与外来人员同处一室,或在多人病房内时,就必须佩戴口罩。在最容易让人混淆的大型超市内药店的情形下,如果药店空间是分隔开的,则必须佩戴口罩;但若无需进入药店、仅在超市公共通道即可使用药店服务,则不属于必须佩戴口罩的情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口罩佩戴义务仍然有效,包括公交车、地铁、火车、出租车、飞机以及通勤、校车等交通工具。防疫当局解释称:“公共交通是新冠肺炎高危人群及感染脆弱群体也普遍使用的必需设施,不可避免地需要在密闭而狭小的空间内停留相当长时间,并且与不特定多数人接触的可能性较高,因此继续维持佩戴义务。”但室内口罩佩戴义务只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才适用,因此在客运站、火车站站台、公交车站、出租车候车点等地等待时,可以不戴口罩。换言之,只要在登上公共交通工具的那一刻佩戴口罩即可。
感染高危场所包括疗养医院、长期照护机构中的住院(住宿)型设施、设有封闭病房的精神科医疗机构、精神疗养设施、精神康复设施中定员超过10人的住宿型设施,以及残疾人福利设施中的住宿型设施。这些设施与医疗机构相同,在空间分离、且无需入住者或住院者出入的区域,不属于必须佩戴口罩的范围。住院者或入住者在卧室、病房等私人空间内,与同住的入住者或常驻护工、家属等同住人一起时,可不佩戴口罩;但如有设施工作人员、探视者等外来人员在场,则必须佩戴口罩。
此外,在属于口罩佩戴义务范围的设施内,如举行就职仪式、签约仪式、颁奖等正式活动时,对活动当事人进行拍照时,可以暂时摘下口罩。而在调整室内口罩佩戴义务之前就属于例外对象的24个月以下婴幼儿、脑损伤及发育障碍者等在无他人协助下难以自行佩戴和摘下口罩的人,以及因呼吸道疾病等,在佩戴口罩时呼吸困难并有相关医学意见的人,仍不属于罚款对象。未满14岁的儿童、青少年虽在形式上属于罚款对象,但根据规定罚款征收的《秩序违法行为规制法》,实际上不会被处以罚款。
除上述场所以外,其他所有场所均可在无特殊限制的情况下不佩戴室内口罩。在人群聚集较多的会议、研讨会等场合,只要不属于限制设施,也没有佩戴义务。电梯同样如此。不过,防疫当局强调,此次仅解除对不佩戴口罩处以罚款等“义务”,并非表示在易于传播传染病的环境中就不需要佩戴口罩。中央防疫对策本部强调称:“此次义务调整并不意味着室内佩戴口罩已无必要,只是解除违反时将被处以罚款的国家层面法律义务,因此根据具体情况自律佩戴口罩仍然十分重要。”
< 积极建议佩戴口罩的情形 >
- 疑似新冠肺炎症状:咽喉痛、咳嗽、鼻塞或流涕、发热等
② 属于新冠肺炎高危人群,或与新冠肺炎高危人群接触的情况
- 新冠肺炎高危人群:60岁以上人群、免疫力低下者、基础疾病患者等
③ 最近曾与新冠肺炎确诊者有接触的情况(自接触之日起2周内建议佩戴)
④ 处于不易通风的“3密”(密闭、密集、密切)室内环境的情况
⑤ 在多人密集场所中,有呐喊、合唱、交谈等产生大量飞沫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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