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在明横幅上写“骗子” 涉事40多岁男子被判罚金
法庭:“写上带有批判性的语句属于‘毁损’”
[亚洲经济 记者 Choi Taewon] 去年总统选举期间,在当时共同民主党候选人李在明的竞选横幅上写下“骗子”等字样的一名40多岁男子,在一审中被判处罚金。
26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西部地方法院刑事合议11庭审判长 Moon Byeongchan 就因毁损候选人横幅被起诉的A某(44岁),判处罚金50万韩元。合议庭就量刑理由表示:“其毁损总统选举候选人的横幅,损害了选民的知情权、选举的公正性以及选举管理的效率。”
A某被控,于去年2月15日凌晨3时12分许,在首尔龙山区一处公交车站前悬挂的李在明当时的候选人横幅空白处,用黑色油性记号笔写上“有钱无罪 伪造 骗子”,并在“有能力的经济总统”字样前加写“在诈骗、犯罪方面”等内容,因而被移送审判。
A某一方承认在横幅上书写文字的事实。但辩称,仅是在空白处以小字书写,难以视为毁损行为,而且这是选民发表意见,因此被告主观上并无毁损的故意。
但合议庭认为,在横幅上书写带有谴责性的字句的行为,属于“毁损”。同时认为,这类谴责性文字的书写,损害了横幅的效用,已超出正当选民表达意见的范围。
合议庭还驳回了A某提出的、针对惩罚毁损张贴物、横幅及其他宣传设施者的《公职选举法》第240条第1款以及《刑法》第69条第2款、第70条第1款等条文的违宪法律审判提请。同案一并提请的《公职选举法》第67条和《国民参与审判法》第12条第1款则被裁定不予受理。
违宪法律审判提请,是指在判决前如需先判断适用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时,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向宪法法院请求进行审查的制度。一旦法院决定提请,在违宪审判结果作出之前,相关审判将自动中止。
合议庭就驳回理由表示:“不能将相关条款视为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从而侵害平等权、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知情权,或违反罪刑法定主义中明确性原则的违宪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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