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必须雇用完成就业成功套餐的失业者方可发放补贴” View original image

【亚洲经济 记者 Heo Gyeongjun】即便用人单位为获得“就业促进补助金”而雇用了一名完成雇佣劳动部部长公告的就业支援项目课程的人,只要其并非失业人员,就不属于就业促进补助金的发放对象,韩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断。


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Min Yusuk)5日表示,在中小企业代表A某起诉大田地方雇佣劳动厅,要求“撤销就业促进补助金返还命令”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撤销了一审中支持A某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田高等法院重审。


A某在2015年雇用B、C两人时,将工作时间设定为每周28小时(计时兼职)。B、C二人在被雇用的前一天申请参加雇佣劳动部的就业支援项目“就业成功套餐”。“就业成功套餐”是向在就业方面遇到困难的低收入群体提供职业培训的政府项目。找到工作的参加者可获得就业成功补贴,提供岗位的用人单位则可获得就业促进补助金。


B、C两人完成了“就业成功套餐”第一阶段课程,A某随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其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周44小时、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基于此,A某申请并领取了就业促进补助金。但雇佣劳动部认为,A某故意隐瞒在完成“就业成功套餐”第一阶段课程之前就已雇用二人的事实,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领取就业促进补助金等,作出了制裁处分,A某遂提起诉讼。


一审支持了雇佣劳动部。一审认为:“在雇用的并非失业者、而是已在职的劳动者的情况下,即便这些劳动者完成了就业支援项目课程,也不符合就业促进补助金的发放要件”,“属于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领取或企图领取补助金的情形,因此该处分合法”。


相反,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二审认为:“尽管这些劳动者不属于失业者,但考虑到《雇佣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以及法定工作时间每周不足30小时的劳动者也被纳入就业支援项目的支援对象等情况,可以认为雇用完成‘就业成功套餐’项目课程的劳动者符合就业促进补助金的发放要件,故该处分违法”。


但最高法院判决称,对于完成就业支援项目课程的人,如果其并非失业者,则雇用该人不能视为属于就业促进补助金的发放对象。



合议庭指出:“相关法律规定的本意是,即便用人单位雇用了失业者,但如果该失业者在陷入失业状态之前曾受雇于该用人单位,则应将其排除在就业促进补助金的发放对象之外”,“即使A某先以每周不足30小时的形式雇用两人,之后再以每周30小时以上的形式‘重新雇用’,也不能据此作出可以领取补助金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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