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实际决定安全与健康事务者应为处罚对象”
“雇佣劳动部侧重处罚CEO…CSO制度被架空”遭质疑
法律界建言:需设立切实履职的专门机构

[中惩法一周年]检方接连起诉多名CEO…违宪性判定备受关注 View original image

[亚洲经济 记者 Choi Seokjin 司法专业记者、Heo Gyeongjun 记者] 随着《重大灾害处罚法》(简称“重处法”)施行满1年临近,对企业首席执行官(CEO)的处罚不断增加,但由于处罚主体和范围模糊,正引发极大的混乱。


有意见指出,应通过法院的违宪法律审判提请或宪法诉愿,尽快由宪法法院就重处法的违宪性作出判断。


据本报2日综合采访,近期发生重大灾害的企业代表理事接连被移送审判。蔚山、仁川、春川、济州地方检察厅和昌原地方检察厅马山支厅,近期对工厂或工地等发生劳动者死亡的案件进行调查后,均以违反重处法嫌疑,对作为经营责任人的代表理事提起不拘留起诉。


除蔚山地检案例外,其余均为未直接承揽施工、而是将工程发包给分包企业的总包企业代表理事。检方以总包企业代表理事未为事故预防建立有害·危险因素的确认及改善程序等,未履行重处法所要求的安全保健确保义务为由,构成公诉事实,认为其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重处法第4条(事业主和经营责任者等的安全及保健确保义务)第1款规定,为防止劳动者在安全·保健方面遭受有害或危险,事业主或经营责任者负有以下义务:▲就灾害预防所需的人力及预算等安全保健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其履行采取措施(第1号)▲在灾害发生时,就防止再次发生对策的制定及其履行采取措施(第2号)▲就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自治团体依相关法律命令的改善、纠正等事项的履行采取措施(第3号)▲就依据安全·保健相关法律履行义务所需的管理性措施(第4号)等。同时,将第1号和第4号的具体内容委任给总统令加以规定。

检方:“安全保健实际责任者是处罚对象”……一线却由CEO替代CSO被立案、受罚

检方首先将重处法适用对象视为“掌握与安全保健业务相关预算和人事决策权的人”。也就是说,并非无条件处罚作为企业最高决策者的CEO,而是将安全保健业务的实际决策者作为处罚对象。根据企业情况,CEO可能成为重处法处罚对象,首席安全责任人(CSO,Chief Safety Officer)也可能成为被处罚对象。


问题在于,重处法规定模糊,检方无法一刀切地确定处罚对象,而必须根据个案筛选处罚对象。即便是设有CSO的企业,如果内部在执行安全·保健预算等时仍需获得CEO批准,则CEO就属于重处法的处罚对象。


一名检方相关人士表示:“谁总揽与安全保健相关的权力,是区分处罚对象的核心”,并称“即便设有负责安全的职务,如果没有实质权力,那么应视为经营责任者才是重处法的处罚对象”。


一线实务中,负责重大产业灾害案件侦查的雇佣劳动部在实务上主要立案并处罚CEO,从而使首席安全责任人(CSO)制度形同虚设,有舆论认为这是一个问题。


法务法人Hwawoo律师 Hong Gyeongho 表示:“重处法将‘经营责任者等’规定为‘代表事业并总揽事业的权力和责任的人,或者与其相当、负责安全保健相关业务的人’。但在雇佣劳动部的实际调查中,即便是CSO相当于代表理事总揽安全保健业务的情况,甚至在CSO登记为各自代表理事的情况下,也仍然只想立案并处罚CEO”,“这事实上使法律规定的CSO制度空壳化,我认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有必要就承认CSO问题进行更加积极的审视”。

法院尚未制定量刑标准……预计今年下半年在第9期量刑委讨论

法院至今尚未为重处法制定量刑标准,看上去尚未做好正式开展审判的准备。第8期量刑委员会任期将于今年4月届满,重处法被排除在该期限内的犯罪讨论对象之外。预计在随后组建的第9期量刑委员会中,将通过征求全民意见重新确定犯罪讨论对象,重处法有望被纳入其中,因此预计要到今年后半期才会制定出重处法的量刑标准。


目前法院仅在征集与审判实务中将要处理的重处法争点相关意见。由于在重处法方面尚未积累实务先例,法院正整理既有研究并广泛听取各界意见。


在去年8月举行的“重处法与审判实务争点”学术大会上,关于应将谁作为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应限定至何种程度,意见也出现分歧。鉴于法院尚未明确确立处罚主体和范围,短期内混乱局面恐将持续。


法律界建议,由于尚无法院先例,检方的侦查标准也不明确,各企业应构建安全保健专门组织,整顿管理体系,以防万一。但同时也认为,只有具备实质功能的安全保健专门组织,才能切实降低法律上的经营风险。


担任法务法人Hwawoo劳动集团负责人的律师 Oh Taehwan 表示:“安全保健专门组织不能只是形式上的组织,而应被赋予与其实质作用和功能相匹配的角色与责任(R&R)”,“特别是如果能与CSO体系联动,由CSO在经营责任者的地位上对专门组织进行常态化管理和监督,将能大幅降低企业依据重处法所面临的法律及经营风险”。

昌原地方法院正在审查Du Seong Industry违宪法律审判提请申请案……存在违反明确性原则和平等原则之虞

另一方面,法律界不乏意见认为,有必要尽快由宪法法院就重处法不明确的处罚标准和过重的刑罚作出违宪性判断。


截至目前,尚无关于重处法违宪性的案件提交至宪法法院。以违反重处法嫌疑首例被起诉并受审的Du Seong Industry于去年10月向昌原地方法院申请提请违宪法律审判,但法院尚未决定是否提请。


合议庭的立场是,将在本月18日举行的公判期日听取Du Seong一方辩护人关于重处法违宪性的主张后,再决定是否提请。


即使合议庭驳回提请申请,Du Seong一方也可依据《宪法法院法》直接向宪法法院就重处法中被指违宪的条款提起宪法诉愿,因此宪法法院在今年上半年开始就重处法违宪性作出判断的可能性很大。


由前宪法裁判官、顾问律师 An Changho 等组成的Hwawoo辩护团在向Du Seong Industry案件合议庭申请提请违宪法律审判时主张,规定事业主或经营责任者等安全保健确保义务的重处法第4条第1款和第6条处罚规定,以及规定可承担至多相当于损失金额5倍民事责任的第15条等,违反了宪法上的明确性原则、过度禁止原则和平等原则,因而属于违宪。


律师 Hong 表示:“为了进行刑事处罚,根据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必须具备明确性,但重处法仅规定‘经营责任者等’应采取‘构建灾害预防所需的人力及预算等安全保健管理体系并予以落实的措施’,其规定内容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他接着指出:“此外,在劳动者死亡的情况下,重处法规定处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30年)或不超过10亿韩元罚金’,而对同一事故,《产业安全保健法》规定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1亿韩元罚金’,即便是因饮酒导致死亡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法》也规定处以‘5年以下拘役或不超过2000万韩元罚金’,相比之下,很难认为重处法在刑罚体系上具有正当性和均衡性,并且违反了过度禁止原则,具有违宪的一面”。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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