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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中丢失旅行卡,赔偿金额成“麻烦事”



金融监督院公开信用卡丢失·被盗相关纠纷案例


非银行·卡公司发行卡片或在丢失·被盗挂失前发生的用卡金额,无法获全额赔偿

A某在泰国遗失信用卡,遭人非法使用,损失约600万韩元。A某要求发卡公司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但信用卡公司依据条款告知只能赔偿80%。随后,A某向金融监督院提出投诉,但金融监督院经查确认,信用卡公司是根据《信用卡丢失·被盗事故赔偿模范规程》将客户责任负担比例确定为20%,因此难以建议信用卡公司接受投诉人要求的全额赔偿。


金融监督院表示,近期在信用卡使用、租赁合同等方面,金融知识相对薄弱的脆弱群体相关纠纷投诉有所增加,因此于19日公开了主要纠纷案例,并向消费者提示注意事项。




金融监督院提示,一旦信用卡发生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发卡公司挂失,并且非法使用金额可能会根据客户本人的过失程度,无法获得全额赔偿。依据《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业法》和《信用卡丢失·被盗事故赔偿模范规程》等规定,客户本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金额的责任,因此应格外注意妥善保管信用卡。


此外,赔偿仅限于丢失·被盗挂失日之前60日内发生的非法用卡金额,因此一旦察觉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信用卡公司报告。


特别是,对于不适用《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业法》的旅行卡(Travel Card),如发生丢失或被盗,与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卡片不同,挂失前发生的非法用卡金额可能无法获得赔偿,需格外留意。


签订商品分期合同时应在分期交易结束前妥善保存合同

金融监督院说明,如果在以分期方式支付商品价款时,没有保存合同等文件,将来可能难以行使拒绝支付剩余分期款项的分期抗辩权。


B某为获得头发护理服务等,签订了金额较高的分期交易合同,但因经营者未提供相关服务,遂向金融监督院提出投诉,要求行使分期抗辩权。然而,由于没有载明分期合同内容(服务内容及提供时间等)的书面合同,无法证明经营者未履行服务义务,因此被告知难以建议相关机构接受投诉人的全部要求。


金融监督院强调,为防范分期交易经营者未能正常履行合同,应在分期交易结束前妥善保存合同,并在必要时能够行使分期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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