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公共物的管理权应当限制性行使”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一名公共图书馆馆长对一名在馆内制造骚扰的利用者作出的永久禁止入馆处分无效。
12日,全州地方法院行政第1-2部(审判长 Im Hyeonjun)表示,在市民A某起诉图书馆长B某、请求确认“对图书馆利用者作出的永久入馆限制处分无效”的行政诉讼中,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请求。
A某于2023年3月和2024年1月,先后收到位于全北益山市的两家公共图书馆作出的“永远不得进入图书馆”的永久入馆限制处分。
上述图书馆方面主张,A某在各阅览室之间来回走动、制造噪音,妨碍其他利用者。他还被指在其他利用者要求其“安静一点”时,出言辱骂或挑衅,对他人造成恐惧感。
对此,图书馆方面以保障其他利用者权利为由,依据《益山市立图书馆运营管理条例》(图书馆长可为感染病患者、醉酒者以及为保障利用者安全和维护秩序认为有必要之人的入馆予以拒绝或命令其离馆),将A某驱逐出图书馆。
然而,A某提起行政诉讼称,“在没有事先告知、听取意见、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就作出了永久入馆限制处分”,“处分内容过于苛重,应视为无效”。
合议庭指出:“虽然可以认定,原告(A某)在多次受到被告警告后仍持续重复相同行为,但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存在限制原告进入图书馆的余地。”
不过,合议庭同时表示:“对公共物的管理权只能在不妨碍公共物发挥其本来功能的范围内予以限制性行使,因此对原告的不利措施也应仅限于维护秩序所必需的范围内。”“本案处分已超出公共物的管理范围,实质性地限制了原告的权利,而被告所援引的条例等,不能构成合法处分理由。”
合议庭还表示:“即便入馆限制处分的瑕疵并非一目了然,在原告被永久禁止进入图书馆的情况下,如不纠正违法结果、反而让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从救济原告权益的角度看,显然过于不当。”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