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P遭受30亿损失判决最终确定
最高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认定在未充分核实“Optimus基金”资产与投资提案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仍向客户推荐投资的销售机构负有赔偿责任。
据法律界13日消息,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Oh Seokjun 大法官)在 JYP娱乐针对 NH投资证券(下称NH)提起的不当得利返还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一审、二审中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案件起因于 JYP在NH的推荐下,向“Optimus第28号基金”投资30亿韩元并遭受损失。
当时 Optimum 声称该基金投资于安全的公共机构应收账款债权,但实际上却购入非上市公司私募公司债,将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以及股票、衍生品等高风险资产。对此,JYP以诈骗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投资款。
审理的争点在于,NH是否存在故意欺骗投资者的行为,或仅是怠于履行说明义务。一审和二审认为,难以认定NH存在故意实施诈骗或不当劝诱投资的情形,因而未支持撤销合同的请求。但法院同时认定,NH违反了投资者保护义务。尽管Optimus的投资提案中存在可疑之处,NH却未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未向客户充分说明风险的情况下劝诱其投资。
最高法院同样认为,原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并无误解,遂予以维持。此次判决再次确认,金融产品销售机构不得仅凭信赖资产管理公司的说明而不加核实就销售产品,并负有向投资者具体告知相关风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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