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平台代表不当共同著作权,历经7年终获胜诉
法院判决:“须对实质性作画和故事有所贡献方可被认定享有著作权”
推动打破漫画界不公惯例并新设创作者保护制度

Pito作家的出道作品《我的成就感》

Pito作家的出道作品《我的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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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漫画家协会于26日表示,支持在针对网络漫画平台代表提起版权诉讼并胜诉的漫画家Pito。


此案中,该平台代表利用自身的优越地位,仅向未成年新人作者提供简单创意,却将自己列为共同著作权人,从中获取收益。漫画家Pito为对抗这一不当合约,坚持进行了长达7年的法律斗争。


法院判决称,仅凭参与策划或提出创意并不能取得版权,权利只归属于对分镜、作画、故事等实质性创作作出贡献的人。判决明确指出,漫画创作并非单纯构思,而是经过高度创造性劳动完成的著作物。


韩国漫画家协会会长Kwon Hyeokju表示:“为了确认‘如果没有对实际创作作出贡献,就不能被承认为著作权人’这一常识,竟耗费了整整7年时间”,并称“今后将坚决应对剥夺弱势创作者权利的不公正惯例”。



韩国漫画家协会计划在业界广泛共享本次判决的意义,并将尽快建立保护未成年人和新人成创作者的制度性保障措施。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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