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修正案在国务会议上获通过

今后,海外经营者也必须指定在韩国境内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的国内代理人。地方出资·出捐机构也被纳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公共机构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16日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修正案已在国务会议上获批通过。本次修正案规定了大型海外经营者在指定和对国内代理人进行管理、监督时必须遵守的细化标准,将自10月2日起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标志。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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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代理人指定制度是在海外经营者在韩国提供服务时,为了处理我国国民的个人信息相关投诉并救济损害而引入的。此后,今年4月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修正案新设了有关海外经营者指定国内代理人的要件以及管理、监督责任的内容,原因在于有意见指出国内代理人制度在部分情况下仅流于形式。


在修订后的保护法中,如果海外经营者(总部)在韩国设立了法人,或存在其施加支配性影响力的国内法人,则规定必须在相关国内法人中指定国内代理人,并赋予其对国内代理人进行管理、监督的义务,以确保国内代理人切实履行业务。


通过此次施行令修订,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指定要件,并将管理、监督的内容具体化。由此,“在高管构成、业务运营等方面施加支配性影响力的国内法人”的要件被细化为:▲能够任免代表理事,或者可以任命、已任命50/100以上高管的法人 ▲出资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30/100以上的法人。


同时,将地方出资·出捐机构纳入《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公共机构范围。通过这一措施,加强对依靠地方自治团体财政支持设立、运营的地方出资·出捐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新纳入公共机构范围的地方出资·出捐机构须自施行日起60日内完成个人信息文件登记;如属于个人信息影响评估对象的,应自施行日起2年内开展影响评估并提交评估结果。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施行令修订,将切实有助于救济我国国民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受到的损害,并强化地方出资·出捐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事务处长 Lee Jeongryeol 表示:“对于因施行令修订而发生变化的事项,我们将面向海外经营者、地方自治团体出资·出捐机构等持续开展说明,并通过定期实态检查等方式,努力确保国内代理人等变更后的制度能够稳定落地。”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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