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从二楼阳台坠落身亡
法院:“事故难以预见”
医院经营者与值班护理助理二审仍被判无罪

因一名入住疗养医院的痴呆症患者从医院二楼跳下身亡的事故,被以未能阻止事故、存在过失为由起诉的医院运营者和护理助理在二审中也被判无罪。法院认为,医护人员事先预测并防范患者可能跳楼,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


疗养医院二楼坠落身亡的痴呆患者…运营方与医护人员为何被判无罪? View original image

全州地方法院第3-3刑事部(审判长法官 Jeong Sejin)于25日在审理因业务过失致死罪被起诉的疗养医院理事长A某(61岁)和护理助理B某(55岁,女)的二审中,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A某和B某被控于2021年11月20日晚上8时40分左右,在全北益山市某疗养医院未对患者进行妥善管理,导致痴呆症患者C某(83岁)死亡。当时,C某在病房内四处徘徊,随后踩上医院二楼阳台放置的空调室外机往上爬,从约6米高处坠落身亡。


检方主张,作为医院运营的总负责人A某以及当时值夜班的B某,应对患者死亡事故承担责任。检方认为,A某疏于安装安全设施和开展员工教育,而B某在夜班期间未能正确观察到患者的异常行为,从而未能阻止事故发生。


检察官称:“医院有义务防止需要特别注意的患者接近存在坠落危险的场所”,“被告人没有在通往阳台的门上安装控制装置,也没有向患者告知应注意的事项”。


但一审合议庭认为:“死者C某平时并未有逃离、轻生或自残等行为,并非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患者”,“从社会一般观念来看,很难预见C某当时会以翻越阳台护栏的方式坠落”,据此宣告无罪。


就出入口管制问题,法院解释称:“发生事故的阳台在火灾发生时有作为疏散空间的必要,不能仅以防止患者坠落为由随意封闭,或妨碍其用途。”


检方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合议庭同样作出了与一审相同的判断。



二审合议庭表示:“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很难认定被告人存在业务过失,或预见因该过失导致的结果(C某死亡)的发生”,据此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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