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施实刑的虐童罪犯仅占4.6%[虐童SOS]②
社会认知下处罚偏轻
性虐待、杀人未遂也判缓刑
“被告人对部分事实关系予以承认,并表现出反省的态度,被告人此前无其他受罚前科等情节,酌情作为有利量刑因素予以考虑。”(2025年1月17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受害儿童并不希望被告人受到处罚,而被告人也承认了自己的过错。如果对被告人予以羁押,其被扶养家属看上去将会陷入困境。”(2025年1月21日,大邱地方法院安东支院)
以上是今年1月至4月部分儿童虐待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内容。在此期间,就儿童虐待接受一审公判的家庭及亲属被告人中,仅有4.6%被判处实刑。此为《亚洲经济》在大法院判决书阅览服务中以“儿童虐待”为关键词检索出的判决书中,选取加害人为儿童家属或亲属(被告人)的64件案件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果。
◆大多以缓刑和罚金收场
大部分加害人被判处缓刑或罚金。具体来看,缓刑占75%(48件),罚金刑占18.7%(12件),1年以下有期徒刑占3.1%(2件),2年以下有期徒刑占1.5%(1件)。在被判处实刑的3件案件中,不仅存在单纯儿童虐待,还一并考虑了对配偶实施特殊暴行、酒后驾驶及危险驾驶致伤等嫌疑,因此就实际儿童虐待嫌疑本身而言,量刑可能更轻。
《儿童福利法》规定,对儿童虐待行为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5000万韩元的罚金;对性虐待行为,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1亿韩元的罚金。此外,《关于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对儿童虐待杀人及致死罪(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儿童虐待致重伤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等作出了规定。法定刑虽然较重,但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作出的处罚却轻得多。
釜山地方法院西部支院于今年1月23日,对因违反《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亲属关系准强制猥亵)等被起诉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则于今年2月10日,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第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在房间内猥亵了正在睡觉的13岁继女;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与6岁亲生女儿同床躺卧时实施了强制猥亵。两案合议庭均称,将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被告人的配偶及受害人不希望被告人受到处罚等情节,作为有利量刑因素予以酌情考虑。
水原地方法院于今年1月9日,对因涉嫌杀人未遂及违反《儿童福利法》(儿童虐待)被起诉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法院认为,该被告人企图与亲生女儿一起自杀未遂,“离婚后未能得到前夫的任何帮助”、“抚养负担及抑郁症”等属于可从轻处罚的因素。
◆虐待地点多在家中,加害人以男性为主
受害儿童中,男童32人,女童30人,身份不详者2人。按年龄划分,10岁8人,1岁及11岁各7人,15岁6人,8岁5人等。虐待发生地点分析为:家中51件,路边11件,地点不详2件。
加害人中男性49人,多于女性15人。具体包括:亲生父亲39人,亲生母亲14人,继父7人,继母1人,其他亲属3人。按儿童虐待案例类型,结合施虐者与受害儿童关系来看,亲生父亲多见重复虐待(14件)和身体虐待(13件),亲生母亲则以疏忽照料及遗弃(9件)为主。
光州地方法院木浦支院于今年1月22日,对因涉嫌特殊恐吓等被起诉的被告人,判处罚金800万韩元。其殴打15岁儿子的理由,是儿子与哥哥发生争执。同一天,在与妻子争吵过程中,他又持凶器威胁妻子及受害儿童。
清州地方法院于上月15日,对因违反《儿童福利法》被起诉的被告人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其在未履行正式收养程序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结识他人,将亲生女儿转交给对方。
之所以出现上述轻罚情况,是因为《儿童福利法》的立法目的并非处罚,而是将“实现儿童福利”置于首位。现实中,即便是恶劣的父母,法律仍优先考虑由父母进行照料;而一旦父母入狱,许多儿童将失去依靠。然而,随着社会对儿童虐待属于重罪的认知不断扩散,有舆论认为,有必要同步强化处罚力度。
高丽大学法学院教授Jang Youngsu表示:“儿童虐待案件难以大幅提高量刑,是因为大多数加害人都是父母。视情况而定,过于严厉的处罚,反而可能让必须回归家庭生活的儿童承受更大痛苦。”他还称:“但对于他人实施的儿童虐待,有必要与父母虐待区分对待,从严加强处罚。”
※《民法》已完成修订,即便是父母也无权体罚儿童,如对儿童实施身体、情绪或性虐待等行为,最高可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罚。任何人如怀疑存在儿童虐待行为,请拨打112进行举报;如在儿童养育、支持等方面遇到困难,请致电129(保健福利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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