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被判缓刑或罚金
因已过去6个月公诉被驳回

针对济州机场客机惨案,在网络上出现了侮辱遇难者的恶意帖子,警方已着手展开调查。舆论指出,此前在梨泰院惨案等重大人为事故发生后,针对遇难者的名誉毁损犯罪一再重演,但法律惩处仍停留在“轻描淡写”的水平。

仇恨笼罩的大型惨案…因侮辱遇难者而落泪的遗属 View original image

2日,《亚洲经济》通过最高法院判决书阅览系统,对因涉嫌毁损“岁月号”与梨泰院惨案遇难者名誉而被起诉的12人(被控违反信息通信网法、侮辱、死者名誉毁损罪)的第一审判决书进行分析后发现,其中被判处实刑的仅有1人。


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A某于2015年身穿安山檀园高中的校服,在网络社区上传了侮辱“岁月号”惨案遇难学生的照片。同案被移送审判的被告人B某则向A某提出建议,让其穿着校服拍照,以实际在校生的身份出现。水原地方法院安山支院分别判处两人4个月有期徒刑。


除这两人外,其余大多数被告人仅被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缓刑。在网络上发布对梨泰院惨案和“岁月号”惨案遇难者进行性侮辱的帖子,因违反信息通信网法中淫秽物传播罪而被起诉的5名被告人,仅被分别处以150万至500万韩元的罚金。


因发布诋毁遇难者的帖子而被控死者名誉毁损罪的2名被告人,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被告人C某多次在网络直播的聊天窗口发布辱骂“岁月号”惨案遇难者的言论。被告人D某则因在评论中称梨泰院惨案遇难者是沉迷娱乐才前往梨泰院,而被移送法办。

30日 在全罗南道务安郡务安综合体育公园内设立的济州航空客机事故联合灵堂前 追悼者正在默哀。联合新闻提供

30日 在全罗南道务安郡务安综合体育公园内设立的济州航空客机事故联合灵堂前 追悼者正在默哀。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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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处罚力度偏低,只有遇难者遗属在承受深重的痛苦。按照现行法律,死者名誉毁损罪属于告诉乃论罪,因此收集侮辱逝者的证据也落在遗属身上。


更有甚者,告诉乃论罪自得知犯罪嫌疑人之日起满6个月后便不得再提起控告,因此即便案件被移送审判,也可能出现无法处罚的情况。实际上,水原地方法院在2016年对因在社会关系网服务(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岁月号”惨案遇难者帖子而被起诉的被告人E某作出了驳回公诉的判决。合议庭以遗属在得知E某发表相关评论之日起已超过6个月才提起控告为依据。



法律界分析认为,司法机关未能跟上社交媒体发展所带来的犯罪样态变化,才导致惩处仍然过于宽松。法务法人华郎的律师 Lee Jihoon 表示:“在社交媒体发展之前,多是在人际转述的过程中对特定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基于口头传播、影响范围有限这一前提,量刑也相对偏轻。”他指出:“然而如今通过网络传播侮辱性帖文的速度大幅加快,但司法机关的量刑仍停留在以往水平。”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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