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裁决认为,以无法进行亲笔签名为由,要求视障人士指定代笔人对贷款文件进行公证的做法构成歧视。


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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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表示,已要求某金融机构制定防止再次发生及改进对策。该机构在办理为购房提供中期付款贷款的过程中,要求视障人士在提交成年监护相关文件的同时,指定代笔人对贷款文件进行公证。


信贷业务操作指引规定:“当身体不便、无法亲笔签名的残障客户填写贷款文件时,应根据残障类型,指导其通过代理人代为填写文件,或通过公证人的私署证书认证方式填写文件,而不得一概只告知其采用监护制度。”


人权委认为,被申诉人在违背申诉人意愿的情况下引导其进行公证,违反了指引中“可在代理人代写或通过公证人的私署证书认证两种方式中选择其一”的规定。尽管申诉人已明确表达了自行订立合同的意愿,但该机构事实上只允许通过公证方式办理贷款,人权委认为难以认定其具有正当理由。



人权委表示,将通过修改信贷业务操作指引,采取措施防止在贷款业务过程中对无法亲笔签名的残障人士产生歧视;同时向所属员工广泛传达本案情况,并开展相关职务教育,防止类似案例再次发生。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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