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仅由朝鲜半岛地图构成的商标不具备识别力,不能进行商标注册。


最高法院特别第3部(主审大法官 Eom Sangpil)于10月31日,在Sungkyung食品公司针对专利厅长提起的商标注册驳回决定审决取消诉讼(2023后10453)中,维持了一审原告败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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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味海苔制造企业Sungkyung食品一直在海苔包装设计中使用朝鲜半岛地图图形。Sungkyung食品于2020年申请将朝鲜半岛地图图形的外轮廓注册为商标,但专利厅审查员将其视为“仅由地图构成的商标”而驳回注册。专利厅依据《商标法》第33条第1款第4号指出,“仅由地图构成的商标”通常只提供一般地理信息,难以表示特定商品的来源,因此不能获得商标注册。Sungkyung食品不服,向一审机关——专利审判院提起审判请求,但被驳回后,又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院判决称:“朝鲜半岛地图图形商标容易被认知为大韩民国地图,不适合赋予特定企业独占权”,判决原告败诉。Sungkyung食品方面反驳称:“根据《商标法》第33条第2款,即便是本来不具备识别力的商标,只要经过一定期间的使用,已经能够标示为特定人的商品,也可以作为例外予以注册。”


然而,最高法院同样支持了专利厅的立场。合议庭表示:“Sungkyung食品虽然对朝鲜半岛地图的外轮廓进行了简化并改变了颜色,但这只是一般地图表现方式的变形”,“不足以防止普通消费者将其认知为地图。”


合议庭接着指出:“Sungkyung食品自1994年以来,销售调味海苔等商品已超过25年,期间虽使用过包含朝鲜半岛地图图形在内的多种商标,但并无仅单独使用该商标的业绩”,“这些商标大多是在朝鲜半岛地图图形之外,结合了‘地图标记’、‘圣经’等文字的形式,难以认为与本次申请的仅有朝鲜半岛地图图形的商标相同。”


合议庭说明称:“Sungkyung食品所申请的商标仅由朝鲜半岛地图图形构成,难以认为能够表示特定商品的来源。”



Lee Soonkyu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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