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邱地方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有法院认为,在申请新冠防疫支援金时,快递业者未提交信用卡销售额等资料,而是提交纸质税务发票等资料,行政机关据此拒绝发放支援金的处分是合法的。


大邱地方法院行政第一部(审判长 Chae Jeongseon 部长法官)于上月20日就A某针对小商工人市场振兴公团提起的撤销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2023구합21398)。


图片由《法律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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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风险企业部自2021年末起,为了弥补因新冠肺炎再次扩散导致防疫措施强化而造成的小商工人及小企业的损失并提供防疫支持,向每家经营主体第一轮发放100万韩元、第二轮发放300万韩元的防疫支援金。获得该支援金的条件为:销售额须符合小企业(包括小商工人)标准,并且销售额已经减少或预计会减少。


从事快递业的A某于2022年2月向小商工人市场振兴公团分别申请了第一轮和第二轮防疫支援金。但公团以其未符合销售额减少这一条件为由,决定不得向其发放各轮防疫支援金。A某不服,提出异议申请遭驳回,随后在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亦被驳回,遂提起本案诉讼。


A某在庭审中主张:“本人是与大企业签订委托合同的中间投递网点再次受托从事快递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因此没有属于课税基础设施资料的信用卡销售额或现金收据开具额等,但从纸质税务发票及增值税课税标准证明来看,可以确认2021年的销售额较2019年和2020年有所减少。”


合议庭未采纳A某的主张。合议庭表示:“公团受中小风险企业部授权,享有作出利益性行政处分的广泛裁量权,因此,除非存在公团对各次公告中所列支援金相关标准的解释明显缺乏客观合理性或不当等特别情形,否则应尽量予以尊重。A某如其自行所述,是从事快递业的个体经营者,从中间投递网点获得的手续费是其唯一销售额,且并无现金收据、电子税务发票等能够按月确认销售额的其他资料。”


合议庭继而指出:“公团因缺乏能够确认A某销售额是否较前一年减少的资料,才作出了不予发放的处分。支援金发放标准系为事先预防骗取、错误发放等情形,而以能够相对客观地按时间段确认销售额是否减少的证明资料为基础制定,因此具有合理性。”



韩秀炫 《法률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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