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用户与劳动争议范围
限制企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与民法、民事执行法等相冲突
为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虽然不得不对经济活动进行一定的规制,但即便如此,也必须尊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的基本秩序。我国的经济体制以个人和企业在经济上的自由竞争为基础。当然,若要防止赢家通吃或压制劳动,平等这一理念就会作为限制自由的基础发挥作用。
不违背宪法,是否就一定在经济上也合理?恐怕并非如此。从国家竞争力的角度看,适合企业经营的国家,其经济自由度都较高。只有提高经济自由度、让经济充满活力,经济增长才有可能实现。如此一来,缩小不平等等差距、实现包容性增长的空间才会扩大。
主张“小政府”的保守主义智库传统基金会,每年都会发布企业和个人经济活动自由程度的评估。今年的经济自由指数中,韩国在184个国家中排名第15位。问题在于,在劳动市场领域却被打了不合格分。有人指出,僵化的劳动市场规制和强硬工会的活动推高了企业成本。
上个月,法院就重大灾害处罚法的违宪争议画上了句号。即便如此,仍有必要检视该法是否确实不存在问题。该法对死亡灾害的处罚规定为“下限刑”,这是适用于重大犯罪的高强度处罚措施,在与产业灾害相关的领域适用下限刑的国家,目前只有韩国。
每周52小时工作制,是从立法层面对过去未能缩短劳动时间的问题进行整顿的一项有意义的政策。即便如此,也应当合理设置例外。扩大特别延长劳动时间,并将以周为单位的每周52小时规制改为以月为单位进行管理,从企业竞争力的角度而言是可取的。若要使我国企业在全球竞争力方面不落后,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的范围内,劳动时间的灵活化是不可避免的。
国内建筑企业进军海外时,一般会雇用当地的分包企业,并由我国企业派遣管理人员。当地劳动者适用本国法律,因此与遵守每周52小时制度的我国劳动者之间会产生工作时间差异。在部分工地上,担任管理职的我国劳动者先行下班,导致现场作业中断的情况也曾出现。为使我国劳动者能够与当地劳动者协调工作时间,有必要对相关制度进行改善。
“黄色信封法”(《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节法》第2、3条修正案)在国会全体会议获得通过后,劳政矛盾局面进一步加深。劳动界称其为“产业现场和平法”和“劳动者保护法”,并敦促立即施行。政府和执政党则一致认为其具有严重违宪性,总统行使了否决权。被退回国会的该法案再次提交国会全体会议表决,结果遭到否决,最终被废弃。
2014年,法院判决双龙汽车罢工劳动者承担47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责任。愤慨的市民募集捐款,装入黄色信封递交,从而产生了“黄色信封法”这一名称。为了帮助遭受损害赔偿与财产保全之苦的劳动者而发起的市民募捐运动精神理应受到尊重。但即便如此,将过多内容写入法律,是否总是可取,也值得思考。
“黄色信封法”通过扩大“使用者”的范围,意在以法律保护分包等间接雇佣劳动者以及外卖骑手等特殊雇佣劳动者。通过扩大劳动争议行为的范围,试图限制过度的损害赔偿请求。在此时点上,有必要认识到前届政府曾判断该法存在问题。当时的立场认为,法案中关于限制损害赔偿的部分,存在与《民法》《民事执行法》《保证人身份法》等发生冲突的可能。
在“亲企业”和“亲劳动者”之间,朝野不应各走极端。煽动非法罢工和劳资冲突的立法行为,是削弱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害之举。
Jo Wonkyung UNIST教授 全球产学合作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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