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相关法修正案将于30日在全体会议通过
一直以来由民间收养机构主导的收养,将转变为由国家负责、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体制。
为全面重构收养体系而提出的《国内收养特别法》修正案、《国际收养法》制定案以及《儿童福利法》修正案于30日在国会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
上述法案就目前由收养机构执行的收养业务整体,强化了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责任以及管理·监督职能。
在国内收养方面,关于被收养儿童对象的确定和保护由地方自治团体负责,预备养父母资格审查及配对等事项则由保健福祉部收养政策委员会作出决定。
同时新设了临时养育决定制度。在预备养父母的收养许可审判过程中,如判断有必要为儿童与预备养父母的早期依恋形成及相互适应提供条件,家庭法院可以作出临时养育决定。通过这一程序,将对预备养父母的养育能力等作出最终判断。
政府还将系统地提供帮助收养后至少1年间相互适应的后续服务。
所有收养档案的管理以及收养相关信息公开业务,将统一由儿童权利保障院承担。此前由民间收养机构、儿童福利设施等保管的约25万件档案将移交至保障院。今后,当被收养人需要相关信息时,可以向保障院提出申请。
保健福祉部将开展收养现状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每5年制定一次促进国内收养的基本规划,这一内容也被写入了《国内收养法》修正案。
在国际收养方面,仅在为在国内未能找到养父母的受保护儿童谋求最大利益时,才允许实施国际收养。在国际收养中,保健福祉部将成为中央主管机关。
送出儿童的一方国家和接收儿童的一方国家将分别审查并担保养父母的资格,最终由儿童原籍国的家庭法院作出收养许可决定,程序据此进行。
为防止在国际收养过程中任何机构获取不当经济利益的内容,也被明确写入《国际收养法》。
在国际收养完成之后,国家层面还将与儿童收养目的国合作,撰写儿童适应情况报告,并检查、确认其是否取得国籍等儿童适应状况,开展相关的后续管理。
这些法案将在公布后两年施行,并将配合施行日期于2025年批准《海牙公约》。《海牙公约》是为保护因国际收养而跨国迁移儿童的人权、预防诱拐和人口贩运,对国际收养的程序和要件作出规定的多边公约,于1993年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通过,1995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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