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在宣布最终拒绝接受审计决定后立即发表立场
“选举委员会是与选举等相关的行政机关,因此属于审计对象”

韩国监察院于2日就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决定拒绝接受针对“子女特惠录用疑惑”的审计一事警告称:“凡拒绝或妨碍正当审计活动的行为,将依据《监察院法》第51条,不论职务高低,予以严肃应对。”



监察院在当天选管委正式宣布最终拒绝接受审计后立即发布新闻稿,重申选管委依照《监察院法》属于职务监察对象。尤其是以《监察院法》中“可处罚妨碍监察院审计之人”的条款为依据,甚至提及了以选管委为对象进行刑事控告的可能性。

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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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料说明,监察院称:“选管委负责的与选举有关的管理、执行事务等,基本上属于行政事务,且选管委是与选举相关的行政机关,因此属于审计对象”,并主张“迄今为止只是出于尊重选举管理独立性的考虑,一直在克制开展审计”。


监察院还表示,选管委将《国家公务员法》第17条作为拒绝审计的理由,不能成为排除人事事务审计的依据。监察院解释称:“该条规定的含义是,选管委被排除在行政部门(人事革新处)所进行的内部人事审计对象之外”,“绝不是排除监察院对选管委人事事务进行审计的规定。”同时,监察院以《监察院法》第24条作为可以对选管委进行职务监察的依据,该条将“除国会、法院、宪法裁判所之外的行政机关的事务及其所属公务员的职务”规定为监察对象。也就是说,被排除在审计对象之外的机关仅限于“国会、法院、宪法裁判所”三处。



监察院还提出,选管委此前已经持续接受过与人事工作有关的监察院审计。根据监察院介绍,选管委在2016年和2019年因人事工作处理不当,分别被监察院要求对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处分。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的选管委定期审计中,围绕选举工作,部分职务审计已经展开,这一事实也在当天被公开。监察院表示:“对于拒绝或妨碍正当审计活动的行为,将依法不论职务高低,严肃应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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