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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司去坐牢?无休止的串通,唯有重罚才能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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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寄语颜色越白越被归类为高档的“白色粉末”。在朝鲜时代被称为“真粉”并受到珍贵对待的面粉,在6·25战争(朝鲜战争)之后以援助物资形式大量流入,填饱了满目疮痍的朝鲜半岛百姓的肚子。从面条到方便面、面包、点心,面粉作为国民生活必需品扎根下来,又是食品产业的必需原材料。一旦价格上涨,不仅以面粉为原料的食品价格会上涨,“餐桌物价·外食物价”也会随之攀升,加重平民百姓的生活成本负担。《亚洲经济》根据检方的面粉价格串通案件起诉书,重构了金额高达6万亿韩元的“面粉价格串通”设计过程,并据此剖析过去6年间这场串通是如何让普通民众的生活愈发拮据的。

“滥用市场支配力的串通行为,是阻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信任并妨碍国民经济发展的癌性存在。”

(2月19日首席秘书会议)


“都说操纵股价会倾家荡产,串通或滥用垄断地位也是一样。”

(3月10日国务会议)



李在明总统在国务会议上发表讲话。韩联社供图

李在明总统在国务会议上发表讲话。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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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杜绝接连发生的食品价格串通 专家建言


就算被抓也合算?因“蜻蜓点水式”处罚而反复上演的串通

围绕金额高达约10万亿韩元的白糖·面粉价格串通事件,李在明总统连续数日发表强烈批评,并要求实施经济制裁,政府因此决定大幅提高对暗中勾结企业的罚款额度。同时,通过内部举报来牵制串通、上调奖励金的方案也被提上议程。专家一致认为,除了强化经济制裁之外,由于迄今为止处罚轻微,导致形成“就算被抓也合算的买卖”这种程度的认知,从而使串通屡禁不止,因此必须强化对参与者个人的刑事处罚。


根据13日检方面粉价格串通事件起诉书,今年2月被起诉的宋某、大韩制粉代表,早在2006年8家制粉公司串通被查时,就曾担任大韩制粉营业科长,参加与竞争公司的串通会议,并与竞争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合谋,商定面粉价格及供应量。检方在起诉书中指出,“其过去已积极参与过面粉价格串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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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串通参与者处罚轻微……有必要提高“刑事处罚”水位

之所以存在串通参与者再次进行暗箱勾结的情况,是因为目前针对串通的罚款仅对法人征收,而对实际讨论并执行串通的个人(员工)仅给予轻微处罚。


现行《公平交易法》第124条规定,对串通经营者(企业)和指示串通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亿韩元以下罚金”。这与主要海外国家相比,处罚力度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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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亿韩元以下罚金……即便如此也几乎不被适用

竞争法最发达的美国,通过对个人实施积极惩罚来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
竞争法最发达的美国,通过对个人实施积极惩罚来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
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起诉的个人数量远远多于法人,被移送审判者中有超过一半被判处实刑。
在英国,法院可对参与串通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设上限的罚金,加拿大则可判处1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设上限的罚金。
澳大利亚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不超过66万澳元(约660万韩元)的罚金。
丹麦、罗马尼亚和日本也对参与串通者实施严厉惩罚,最高可判处5至6年的有期徒刑等重刑。

美国积极惩处 逾半数被判实刑……加拿大最高可判14年监禁或不设上限罚金 严惩不贷


在竞争法最发达的美国,通过对个人实施积极惩罚来实现反垄断法的目的。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起诉的个人数量远远多于法人,被移送审判者中有超过一半被判处实刑。


在英国,可对参与串通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设上限的罚金;加拿大则可判处1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设上限的罚金;澳大利亚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不超过66万澳元(约6.6亿韩元)的罚金。丹麦、罗马尼亚、日本也对参与串通者实施严厉惩罚,最高可判处5至6年的有期徒刑等重刑。


曾任法务部法律事务室长(检察长)和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公平交易调查部长的律师Gu Sangyeop表示:“目前对串通参与者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亿韩元罚金,但几乎没有真正执行。”他称:“如果罚款或金钱罚金等经济处罚无法发挥效果,就应考虑对主犯实施强有力的刑事处罚。”前韩国公平交易调停院院长Kim Hyeongbae也指出:“只要能获得利益,企业就不可避免地会进行串通。最终,必须提高并扩大对串通参与者的刑事处罚力度和适用范围。要形成这样一种认知——‘我是否愿意为了公司而去坐牢’。”


只允许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串通进行控告的“专属控告权”也是问题所在。只有在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控告的情况下,检方才能对串通参与者提起公诉。作为补充措施,曾赋予检察总长控告请求权,但到了今年10月检察厅被废除后,该权力很可能移交给中大犯罪调查厅等其他侦查机构。舆论担忧,在这种情况下,检方在串通案件中独一无二的侦查能力可能会被埋没。


“一旦串通就会倾家荡产”……需提高惩罚水位、提升“查获率”

多数意见认为,要彻底斩断串通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从经济学角度看,通过串通获得的企业利润较大,在当前体系下,即便串通被查获时预期的处罚水平低于预期收益,串通行为也难以根绝。归根结底,就是要构建出一旦串通就会付出巨大代价的制度结构。


Gu律师表示:“在垄断或寡头市场,如果从理性判断出发,进行串通是合乎逻辑的。要阻止串通,就必须存在与之相应的风险因素,正因为存在风险因素,才会形成‘一旦串通就会出大事’的认知。比如某一串通的社会成本为100亿韩元,而查获率只有20%,那么就应将惩罚提高到500亿韩元,而不是100亿韩元,以此提高查获率并加大串通所带来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高丽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Lee Hwang表示:“鉴于我国农耕文化的历史特性,指望彻底根除串通并不现实,而串通之所以比其他国家更为严重,是因为缺乏足够的威慑力。若查获率达到100%,即便罚款略低也能发挥威慑作用;反之,无论罚款定得多高,只要查不到,串通就会持续存在。要提高查获率,关键在于提升包括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内的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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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积极运用宽大制度……举报窗口需单一化”

对于近期被批评为“罚款豁免通道”的宽大制度(自愿申报减免制度,Leniency),多数意见认为仍应予以保留。因为要查获串通,宽大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宽大制度可以让企业意识到“串通随时可能暴露”,从而在抑制串通、提高查获率方面,成为一举两得的手段。


前院长Kim表示:“由于宽大制度的存在,企业会认为串通随时可能被查获,因此其抑制串通的效果非常显著。虽然宽大制度可能引发‘通过宽大制度免于处罚’的道德争议,但如果没有宽大制度,串通根本无法被查获,反而会让串通变得更加容易。”他接着说:“公平交易委员会查获串通,绝大多数也是依赖自愿申报;在全球范围内,串通大多也是通过自愿申报被揭发。公平交易委员会虽然建立了针对投标串通,通过多种分析来预测并查获串通的系统,但对于一般的价格串通,除非是参与串通的企业相关人员,否则根本无从知晓。”


问题在于,目前宽大制度的申报窗口分散在公平交易委员会和检方两个机构,即使进行了自愿申报,也会出现无法获得罚款减免等优惠的情况。因此,有舆论指出,应在公平交易委员会和检方之间择一,将窗口单一化,使企业能够顺畅利用宽大制度。Gu律师表示:“宽大制度的窗口应单一化,由公平交易委员会和检方实现实时信息共享,但目前两者之间的协作并不顺畅。”他强调:“(串通)不应成为争夺权限的对象。如果能够实现宽大制度信息的实时共享等实质性协作,串通的查获率将会大幅提升,也可以视为同时向公平交易委员会和检方提交宽大申请,从而共同享受宽大制度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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