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5月,人们最先想到的词就是“家庭”。5月5日是儿童节,5月8日是父母节,这个月格外多与家人一起度过的日子。从今年起,5月1日改为劳动节并被指定为法定公休日,使职场人士能与家人共度的日子进一步增加。公休日虽然增多了,在职场生活中陪伴家人的时间也比过去有所增加,但在低生育时代,更需要进一步扩大的仍然是工作与家庭兼顾支持政策。
我国的工作与家庭兼顾政策大多以《男女雇用平等及工作与家庭兼顾支援法》为依据。其中最为人所知的是育儿休假和配偶陪产假。产前产后休假依据《劳动基准法》实施,重点在于母性保护,严格意义上难以视为工作与家庭兼顾政策。可以认为,自2007年首次引入配偶陪产假之时起,我国的工作与家庭兼顾政策才真正开始走向系统化。当时担任雇用劳动部女性雇用课长的笔者,在以政府立法方式推进《男女雇用平等法》全面修订的过程中,负责了配偶陪产假、育儿期缩短工作时间制度以及家庭照护休职制度引入的具体实务。当时在法律名称中直接加入“工作与家庭兼顾”这一表述,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从时间节点上看,我国也到了要正式推进工作与家庭兼顾政策的阶段。
然而,在工作与家庭兼顾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引发法律争议的部分,即作为政策对象的“家庭”范围问题。配偶陪产假在适用对象上事实上将事实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也包括在内,主管法律执行的雇用劳动部通过解释标准对此作了明确界定。但在家庭照护休假和休职方面,雇用劳动部的行政解释却认为,在需要照护的家庭成员范围中,配偶并不包括事实婚姻关系。这种政策当局的法律执行现实,实际上阻碍了相关制度的普遍运用。我认为,法律上的定义与日常生活中存在的现实之间的差距,应当被消除或尽可能缩小。对青年一代而言,随着结婚的经济负担不断增加,回避结婚或无力结婚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随着人口老龄化发展,不结婚而共同生活的“黄昏同居家庭”也在不断增加。他们在真正意义上是家庭,却落入工作与家庭兼顾政策的盲区。
在家庭关系方面,还存在另一种法律上的差别对待,即《家庭关系登记法》仍然对非婚生子女存在歧视。此前,围绕一位备受关注的电影明星之子出生问题,媒体充斥着“婚外子”这一用语,社会上有不少意见指出这种表述具有歧视性。然而,现行《家庭关系登记法》仍然将婚生子女与婚外子女区分对待。当带有歧视性的表述与法律所保障的工作与家庭兼顾政策,以是否存在法律婚姻关系为标准而产生差别适用时,就可以认为,现行法律与政策并未真正体现“家庭”的本质意义。为了让社会更加安全、有序地联结起来,政府、企业等整个社会是否更应朝着尽最大努力维护家庭珍贵性的方向前进?
人口保健福祉协会会长 Kim Gyeongseon(前女性家庭部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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