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厅向2547个跨国企业集团发送指南
合并收入达7.5亿欧元以上为适用对象
跨国企业至少需缴纳15%的税款
合并收入在7.5亿欧元(约1兆2950亿韩元)以上的跨国企业,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球最低税首次申报和缴纳。全球最低税是对跨国企业集团无论在哪个国家开展业务,都至少按15%的税率缴税的制度。
国税厅28日表示,已向2547个跨国企业集团的1万188家境内构成企业发送了“2024年度归属分全球最低税申报指南”。
目前已有70个国家实施或计划实施全球最低税,其中英国、法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38个国家自2024年起开始施行。韩国于2022年12月在《国际税收调整法》中引入全球最低税制度,自2024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事业年度起适用,并计划自今年5月1日起开展首次申报。由此,最终母公司事业年度在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跨国企业集团,其境内法人和外国法人的常设机构,必须在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首次申报和缴纳。
全球最低税是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就其所得至少按15%的税率缴纳税款的制度。如果海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低于15%,则位于韩国的母公司必须向韩国国税厅申报并缴纳追加税额分摊款。例如,总部设在韩国的某企业,如果没有就位于A国子公司产生的100亿韩元所得缴税,而仅就位于B国分支机构产生的200亿韩元所得按5%的税率缴纳了10亿韩元税款,则需就A国产生所得的15%即15亿韩元,以及B国产生的追加税额(所得的10%)20亿韩元合计35亿韩元向国税厅申报并缴纳。
全球最低税的适用对象为:在前4个事业年度中,有2个以上年度的合并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构成企业。就2024事业年度而言,应以前4个事业年度,即2020年至2023事业年度的合并收入为基准,判断是否属于适用对象。
符合合并收入标准的跨国企业集团的境内构成企业,无论最终母公司所在地在韩国还是海外,均负有在韩国申报的义务。即便最终母公司所在国尚未实施全球最低税,属于适用对象集团的境内构成企业也必须履行申报义务。但政府企业、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养老基金等不在全球最低税适用范围之内。
为帮助企业诚信申报,国税厅继3月至4月运营事前申报期之后,将继续提供申报辅导资料、分项目检查清单以及符合纳税人需求的多种形式的指南资料。此外,国税厅还将面向企业和税务代理人于下月8日召开座谈会,从全球最低税制度的基本内容,到具体申报方法及主要申报注意事项等进行说明,并听取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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