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Yeom Dayeon
Published 11 May.2026 10:10(KST)
Updated 11 May.2026 15:50(KST)
“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行政调查以对方同意为前提,属于‘任意调查’,一旦企业下定决心隐匿、销毁资料,现实中在证据收集上会面临明显的局限。”
从公平交易案件专业律师到检察机关、公平交易委员会出身人士,虽然利害关系各不相同,但都不约而同地点头认同的地方正是这一点。回看政界和司法机关围绕公平交易侦查权调整展开的讨论,就会发现与一线实务的声音相去甚远。讨论几乎完全陷入“由谁来启动调查”的问题之中,而真正最关键的“由谁把刑事案件从头到尾办完,并在法庭上拿到有罪判决”这一本质问题,却被搁置在一旁。
公平交易犯罪与一般刑事案件在根本上不同。公平交易委员会要从市场结构和竞争限制性入手,判断法人层面的违法与否。相反,在刑事审判中则必须进一步证明由谁主导、报告与批准做到何种程度等事实,填补所有空白。
如果仅依靠缺乏充分司法控制训练的行政机关,或者在高度经济案件方面专业性不足的侦查机关所进行的第一轮调查,很难将这一复杂结构完全举证清楚。因此,必须通过强制侦查和电子取证,并对相关人员的陈述进行分析,重建个人责任和决策链条,这种“补充侦查”是绝对必要的。若缺少这一环节,在激烈的法庭攻防中,维持公诉本身就会开始动摇。
更大的问题在于,刑事侦查的空白还会延伸为行政诉讼中的败诉。如果不通过刑事侦查扎实固定上级介入的证据和共谋情节,就连公平交易委员会作出的罚款处分,也往往会被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盾牌”挡回,在法庭上被推翻。检察机关目前通过强制侦查取得的证据,会与公平交易委员会共享,以协助其维持行政处分并在诉讼中进行防御。一旦因侦查权分散而导致这种如同齿轮般咬合的协作机制瓦解,最终只会因犯罪证明不足而给企业递上“免责单”。有舆论指出,机构间节奏越不一致,最终只会让复杂的法律应对市场越发膨胀。
尽管如此,当下政界的讨论却异乎寻常地简单,只在纠结是否放开专属告发权、侦查权要移交给哪一个机构。这并不是在主张单纯维护某个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组织的权力,而是强调至少要保留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让公平交易委员会的专业经济分析与侦查机关无缝衔接的补充侦查如同齿轮般协同运转。
如果启动调查的机构与负责将案件彻底举证到底的机构各自为政,实施犯罪的企业经营层就会从容寻找脱身之门。船夫越来越多,却没有人把船拉到港口,那条船终究会沉没。如果制度薄弱,放跑了扰乱市场秩序的元凶,其代价最终将由无辜的消费者和国民全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