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Bang Jeil
Published 23 Feb.2026 15:06(KST)
Updated 24 Feb.2026 16:08(KST)
在中国福建省,几名出手搀扶摔倒女子的初中生却反而卷入巨额损害赔偿诉讼,引发争议。
23日,联合新闻电视台援引HK01和《羊城晚报》等报道称,一起发生在农村公路上的“非接触事故”激起当地网友的愤慨。
事故发生在去年3月,地点是福建省莆田市一处农村公路。
骑自行车行进的女子A在路口附近弯道为躲避一辆白色车辆时失去平衡自行摔倒。闭路电视(CCTV)监控画面显示,她与车辆之间并无直接碰撞。据悉,当时在A身后骑着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行驶的14岁B女生和15岁C女生看到A摔倒后,立即跑过去搀扶,并帮忙挪走自行车等,伸出了援手。
然而此后,A却提起民事诉讼,称学生们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突然出现,把自己吓了一跳,从而导致事故发生。A向两名学生索赔共22万人民币(约合4600万至4700万韩元),其中包括12天的住院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交通主管部门将本案归类为“非接触交通事故”。调查结果认为,A未能充分观察道路状况是主要原因。但同时认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B女生因未成年人违法驾驶以及在转弯时未尽让行义务等,需承担部分责任;同乘的C女生则被认定不负责任。
学生家长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表示:“孩子们是出于纯真的善意去帮忙,却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今后即便遇到类似情况,恐怕也很难再鼓起勇气主动上前帮忙。”事件曝光后,网上接连出现批评声音,质问“明明不是学生直接造成的事故,为什么要由他们赔偿?”部分网友甚至提出疑似“保险诈骗式事故”的质疑。随着争议不断发酵,A被曝已于事后撤回了诉讼。
与此同时,国内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2017年在釜山,曾有市民在交通事故现场施以援手时,因二次事故受伤,随后围绕责任范围在法庭上展开攻防。此外,在部分跌倒事故现场,还有人以救援过程中发生了额外伤害为由,向施救者提出追责投诉。
不过,在我国存在体现“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立法宗旨的相关规定。《关于急救医疗的法律》第5条之2规定,在救助生命垂危患者的情况下,如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民事、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单纯出于善意的救助行为,一般并不会轻易认定其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