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Heo Kyungjun
by Yeom Dayeon
Published 26 Nov.2025 10:56(KST)
由于检方“放弃就大庄洞案件提起上诉”,大庄洞民间业者在服满刑期出狱后,预计仍能保住相当大一部分巨额收益。检方此前估算开发收益约为7800亿韩元,但通过刑事审判能够追缴的金额仅473亿韩元,而随着放弃上诉,提高这一上限的路径实际上被堵死了。
检方在侦查阶段起,就对大庄洞民间业者 Kim Manbae 等大庄洞团伙约2000亿韩元财产取得追缴保全决定并予以冻结,旨在防止在刑罚确定前转移财产。然而,一审中背信部分被判无罪,加之检察指挥部放弃上诉,一些被告以“超过可追缴范围(473亿韩元)的保全缺乏依据”为由,要求解除保全。
大庄洞团伙成员之一、律师 Nam Wook 据悉已向检方要求解除对其名下份额的追缴保全,并转达了若不予接受将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的意向。
据《亚洲经济》获取的大检察厅统计,最近5年,全国各地检察厅的没收·追缴保全案件数量从约2500件增至约4400件,追缴保全金额从2.9万亿韩元增加到约9万亿韩元。同一时期,作为追缴金执行对象的金额也从30.6万亿韩元扩大到接近33万亿韩元。但实际执行的追缴金每年仅在1.2万亿至1.6万亿韩元水平,执行率每年仅为0.3%至0.5%。也就是说,虽然追缴对象和保全规模迅速膨胀,但真正被追缴回来的比例连1%都不到。
如果剔除几乎不可能执行的巨额未执行追缴金案例,实际执行率会有所提高,但即便如此,检方的追缴执行率仍然相当低迷。
据大检察厅介绍,目前在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设有正式编制部门“犯罪收益追缴部”,其余17个地方检察厅设有“犯罪收益追缴团队”,在支厅则由侦查科承担犯罪收益追缴工作。其他检察机关在尚未设立专门部门的情况下,以非编制组织形式运营犯罪收益追缴团队,由2至3名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侦查或公判业务的同时,兼任犯罪收益追缴工作。
即便命令追缴的有罪判决已经确定,登记在犯罪人名下的财产,或在不动产登记簿等文书上的所有人,多数情况下仍记载为第三人。为了执行追缴金,必须存在可以证明实质所有人为犯罪人的借名财产。即便找到了借名财产,也并非马上就能执行。对于登记在犯罪人名下的财产,载明追缴金宣告已经确定的刑事判决书被民事执行法承认为执行依据,可以立即着手执行;但对于借名财产或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依据我国最高法院的立场,不能仅凭刑事判决书直接执行追缴金。
最终,检察官在查明借名财产或第三人名下财产后,须先经过禁止处分的假扣押等没收·追缴保全程序,再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或撤销诈害行为之诉等民事诉讼,通过胜诉先将该财产名义恢复到犯罪人名下。
在民事诉讼中,被认为尤为棘手的债权人代位诉讼和撤销诈害行为之诉,缺乏可以代为办理的专门机构,这一点也构成问题。由于预算等原因,大部分案件都不得不由负责侦查该案的检察机关所属检察官亲自承担民事诉讼工作。
法务法人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Jo Jutae 称:“虽然可以提起民事请求,但如果财产已经被转移或改登记到第三人名下,即便作出判决,也可能无财产可供执行。”他还表示:“通过撤销诈害行为之诉进行追踪虽有路径,但要件苛刻、诉讼并不容易,仅靠民事程序追缴数千亿韩元,现实中非常困难。”同时他补充说:“最终可能出现这样的结果:服完有期徒刑出狱后,仍能依靠剩余财产过上富足生活。”
法务部的立场是,作为受害方的城南城市开发公社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恢复开发收益。然而,综合考虑刑事与民事实务,有意见指出这在事实上几乎不可能实现。一位出身检察官的律师表示:“虽然说刑事与民事是各自独立的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判决几乎会原封不动地贯穿民事案件。”他还称:“在刑事程序中被认定无罪的部分,要在民事程序中重新认定为‘不法行为’,并据此认定数千亿韩元的损失,现实中可能性极低。”
最终,在大庄洞案件中,通过刑事程序能够追缴的金额将停留在473亿韩元左右,其余数千亿韩元则只有在城南城市开发公社通过民事诉讼、假扣押、撤销诈害行为等程序并取得胜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追回开发收益款。
鉴于追缴对象和保全规模虽逐年攀升,但实际追缴比例仍停留在0%区间,外界预计,大庄洞团伙在服满刑期之后,仍将能够积累相当可观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