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认定发明人权利关系” 专利法施行细则修订

从保护发明人权利的角度来看,关于确定权利关系等程序将变得更加严格。


专利厅31日表示,自下月1日起,《专利法》《实用新型法》施行规则部分修正令将正式实施。本次修订以▲为记载真正发明人的发明人更正制度改善 ▲准确记载发明人识别信息(国籍、居住国等) ▲将关于分案申请审查顺序的规定委任为行政规则等为基础进行。


根据施行规则的修订,今后禁止在审查程序结束后,将不具备发明能力的人追加为发明人等滥用行为。


具体做法是,对原本允许在任何时候为记载真正发明人而进行发明人更正的时间加以一定限制,并将原先仅在设定登记之后才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改为在审查官的审查程序中也可以提交。


在此基础上,今后专利申请人原则上自作出专利决定之时起至设定登记之前,不得追加发明人。但在发明人改名、单纯笔误、地址变更等发明人同一性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可作为例外更正发明人。从专利申请到作出专利决定期间以及设定登记之后,仍可进行发明人更正。


在审查官审查程序中需要更正发明人的,应提交载明更正理由的说明书,以及由专利申请人和作为更正对象的发明人签名或盖章的确认文件。


专利申请书中记载发明人识别信息也将被义务化。随着《促进产业财产信息管理及利用的法律》自今年8月起制定并实施,为了准确管理发明人信息,规定在专利申请书中必须记载发明人的国籍和居住国(在地址栏中记载的国家)。


国籍和居住国均须以两位字母的国家英文代码记载,届时不要求提交用于核实发明人国籍的国籍证明等证明文件。


专利厅还在修正令中加入了将分案申请审查顺序规定委任为行政规则(《专利·实用新型审查事务处理规定》)的内容,以便能够灵活应对审查环境的变化。该规定也适用于自下月1日起已被赋予审查顺序的申请。


随后,专利厅以明年1月1日实施为目标,推进修改行政规定,使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分案申请提出审查请求的顺序为准,而非以原始申请提出审查请求的顺序为准。


此外,专利厅还通过施行规则修订,改善了现行制度运行中的不足之处,例如,当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之后进行程序补正时,将补正书提交份数由3份放宽为1份。



专利厅专利审查企划局局长Shin Sanggon表示:“专利法的根本在于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希望此次施行规则的修订,能够促使从专利申请阶段起就记载真正的发明人,从而有助于明确确定权利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