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家出走青少年入住庇护所要通知监护人?”…呼吁推进立法完善

入所须监护人同意、以报警为原则
去年仅5%离家出走青少年进入庇护所
调查处:“应制定排除报警义务等措施”

有意见指出,为了让离家出走青少年顺利入住庇护所,现行要求“监护人同意”的相关法律亟需根据现实情况进行修订。


10日,国会立法调查处近日发布的《家庭外青少年无法入住庇护所的原因》报告中,立法调查处调查官 Heo Minsuk 表示:“青少年庇护所入所的‘监护人同意原则’,反而在将无法回家的青少年再次推向街头”,“因‘必须联系监护人’这一方针而放弃入住庇护所的青少年,要么在街头流浪,要么再也不询问重新入住的事宜,就此悄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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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警察厅、女性家庭部等汇总资料推算,去年被报失踪或回答有离家出走经历的青少年规模约为13万人。根据统计厅和女性家庭部去年发布的《2024青少年统计》,有离家出走经历的在校生人数为10万5665人。根据警察厅受理的“失踪·离家出走人员受理现状”,去年9至17岁儿童·青少年失踪人数为2万3425人。目前尚无能够准确掌握家庭外青少年规模的调查。


但估计家庭外青少年中,入住青少年庇护所的比例不足10%。根据青少年咨询福利开发院提交的资料,去年入住青少年庇护所的青少年为5827人,仅占有离家出走经历青少年的5.5%。青少年庇护所是为离家出走、在一定期间内没有合适去处的危机青少年而设立和运营的机构,截至去年共有138处在运营。


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家庭外青少年辗转寄居在熟人家中。根据2022年女性家庭部《危机青少年支援机构使用者生活实态调查》,在接受调查的家庭外青少年中,55.5%回答曾寄住在朋友或学长学弟家中。除此之外,“在建筑物内或街头露宿”的占35.4%,还有4.1%表示曾住在通过互联网等途径结识的所谓“帮手”家中。


报告强调,应当修改《失踪儿童法》中的申报原则以及女性家庭部业务指引中的监护人入所同意原则。根据现行《关于失踪儿童等保护及支援的法律》,家庭外青少年入住保护设施时,保护设施的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必须立即向警方申报其为失踪儿童。与此同时,根据女性家庭部业务指引,家庭外青少年入住时原则上必须联系其监护人。


[资料=国会立法调查处提供]

[资料=国会立法调查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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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女性家庭部近日通过说明资料表示,这一规定“并非为了征求监护人同意,而是为了告知该青少年目前正处于安全保护之中”。


调查官 Heo 表示:“可以在《失踪儿童法》中设置但书条款,将那些家庭外青少年主动前来、为躲避父母施害而寻求自我安全保护的青少年庇护所,从强制申报义务机构中予以排除”,“此外,对于作为家庭内虐待受害者的离家出走儿童·青少年,也有必要允许保护设施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于一定期间内对其进行保护。”他还提出,对于未满16岁的青少年,可向父母及监护人告知其已入住事实,但不告知具体所在位置等方案。


根据警察厅、女性家庭部等汇总资料推算,去年被报失踪或回答有离家出走经历的青少年规模约为13万人,但去年入住青少年庇护所的仅有5827人,仅占有离家出走经历青少年的5.5%。


根据现行《失踪儿童法》,家庭外青少年入住保护设施时,保护设施的负责人或从业人员必须立即向警方申报其为失踪儿童。同时,根据女性家庭部业务指引,家庭外青少年入住时原则上必须联系其监护人。



调查官 Heo 呼吁称:“可以在《失踪儿童法》中增设但书条款,将那些家庭外青少年主动前来、为躲避父母施害而寻求自我安全保护的青少年庇护所,从强制申报义务机构中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