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强工地高温管制前,须先明确高温相关规定”

25项《产业安全保健法》修正案中有11项
涉及引入高温天气作业中止权等内容
高温标准各不相同,不可抗力认定与否不明确

随着高温酷暑天数不断增加,为保护一线劳动者而提出的《产业安全保健法》修正案接连被提交,有舆论指出,应当明确有关高温酷暑的相关规定,并确保政府对策的实效性。有观点认为,需要在考虑气象异常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期并核算工程造价。


8日上午,首尔城北区长位4区住宅整备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人们正在防暑休息区内休息。照片=记者 Cho Yongjun jun21@

8日上午,首尔城北区长位4区住宅整备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人们正在防暑休息区内休息。照片=记者 Cho Yongjun jun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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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建设产业研究院在《建设动向简报》中表示:“第22届国会开幕以来,多项《产业安全保健法》修正案正处于立法过程中。为确保此前中央行政机关发布的高温对策具有实效性,有必要通过行政规则的形式进行授权,并制定细化指引等配套措施。”


本届国会开幕后提交的《产业安全保健法》修正案多达25件。其中11件为在高温酷暑等气象异常情况下保护一线劳动者,内容包括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健措施义务、引入劳动者作业中止权等。


作为行使作业中止权依据的高温酷暑标准也各不相同。气象厅计算高温酷暑天数的标准为日最高气温33摄氏度。雇佣劳动部发布的《高温中暑预防指南》中,高温酷暑的标准被表述为“体感温度在31摄氏度以上的酷热在特定地区持续出现的现象”。《气象法施行令》中,高温特别预警的标准是“预计日最高体感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或35摄氏度以上将持续2天以上时”。


建设产业研究院指出:“由于尚未对行使作业中止权所依据的高温酷暑标准作出规定,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并表示:“一旦行使作业中止权,工期延长和成本负担在所难免,如果不就高温酷暑给出明确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团队(监理官)与发包方之间可能会就责任归属发生纠纷。”


中央行政机关的高温相关政策与各部委发布的内容中,高温标准也并不统一。行政安全部以特别预警区域和日最高体感温度为基准,将高温危机预警分为从“关注”到“严重”的4个阶段进行管理。雇佣劳动部的《高温中暑预防指南》则以体感温度为基准,将高温风险等级分为从“关注”到“危险”的4个阶段,并制定了各风险阶段的应对要领。


建设产业研究院指出,《产业安全保健法》中,高温酷暑作为工期延长事由的法律依据并不明确。《产业安全保健法》虽然提到“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却未出现“高温酷暑”的表述。当高温酷暑导致工期延误时,如需免于征收误期赔偿金、延长合同工期,高温酷暑是否被认可为不可抗力事由就至关重要。《工程合同一般条件》中,将不可抗力表述为“台风、洪水及其他恶劣天气”。


此外,建设产业研究院还指出,在核算工期时,将实际高温酷暑天数予以反映也存在局限性。在计算盛夏非作业天数时,以气象厅的高温标准——最高气温33摄氏度以上为基准,但采用的是基于既往气象信息测算出的预测值,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与工程实施时点的实际高温酷暑天数产生差异。


建设产业研究院解释称:“雇佣劳动部的《高温中暑预防指南》是以体感温度为基准,提出了休息时间、室外作业缩短或中止等应对要领,因此在计算作业天数时,有必要对相关标准进行研究,以便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建设产业研究院认为,与其强化监管,不如通过提升既有政策的实效性和转变认知来开展高温应对管理。其主张,在政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之后,如企业应对仍然不到位,再引入或强化相应的监管措施予以制裁。


建设产业研究院表示:“尽管2018年曾因创纪录的高温酷暑造成众多受害者,但政府和产业界在预防户外作业场所工作人员高温中暑方面的努力仍显不足,这一点颇为遗憾。”同时也称:“若为解决这一问题而新设或强化监管,可能引发新的争议,因此需要保持谨慎。”



建设产业研究院建议:“随着以建筑业界和劳动界为中心,围绕在高温酷暑等气象异常情况下应当优先确定合理工期和合理工程造价的共识逐步形成,政府有必要就此迅速采取行动。”并表示:“包括高温酷暑在内的气象异常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除了要强化防范由此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一系列措施外,还应推动社会认知的转变,在建设工程中不再将其视为变量,而是作为固定因素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