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Kang Heejong
Published 09 Dec.2023 08:00(KST)
Updated 09 Dec.2023 12:27(KST)
美国电动汽车企业特斯拉近期在官网上提示称,“部分车型自2024年起联邦政府的税收抵免可能会减少”,并写道“请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车辆交付”。这是考虑到美国政府去年12月1日发布的“海外关注实体”(FEOC, Foreign Entity of Concern)指南而采取的措施。该指南发布后,福特正式宣布其Mustang Mach‑E电动汽车自明年起将无法再获得政府补贴。
美国根据《通胀削减法案》(IRA)向电动汽车等环保车型提供最高7500美元的补贴(税收抵免)优惠。但自2024年起,如电动汽车使用从“海外关注实体”采购的电池部件,自2025年起,如使用从“海外关注实体”采购的关键矿物,则今后将无法获得补贴。特斯拉部分车型和福特Mustang Mach‑E搭载了中国宁德时代(CATL)生产的磷酸铁锂(LFP)电池。
FEOC指南蕴含着美国政府在电动汽车供应链中牵制中国的意图。从这一角度看,对韩国企业而言有望成为机遇。但对长期与中国保持多种合作关系的韩国企业来说,则多出了重组供应链、调整股权比例的额外负担。
美国政府在2022年8月制定《通胀削减法案》时就规定,包含来源于FEOC的关键矿物和部件的电动汽车不得享受税收抵免。但由于不断推迟发布关于FEOC的细化指南,汽车及电池行业的不确定性持续加大。
美国汽车企业利益团体——汽车创新联盟(Alliance for Automotive Innovation)、包括现代汽车和丰田在内的Autos Drive America等各类团体一直在幕后展开游说。韩国政府相关部门也多次与美国政府官员会面,转达韩国政府立场。
此次发布的FEOC指南被分析为监管强度高于预期。业界原本期待,考虑到拜登政府一直强调推广环保电动汽车,以及现实中对中国电池材料与部件的高度依赖,FEOC细化指南的严格程度会低于《芯片与科学法案》(CHIPS Act)。
但从结果来看,指南中纳入了与半导体领域相当力度的对华高强度遏制措施。舆论认为,这反映了美国政界认为应当优先在尖端产业领域对中国施压,而非优先推动电动汽车普及的压力。民主党参议员Joe Manchin等人一直主张,《通胀削减法案》补贴绝不能流向中国企业。
FEOC指南由美国能源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能源部在“关于FEOC的解释”指南中,对“海外实体”、“关注国政府”、“管辖权”、“被其所有、控制或指挥的对象”等法律中的核心术语作出了明确界定。财政部则在适用能源部对FEOC的定义基础上,就实务中产生的程序相关事项发布了指南。按美国法律,“Entity”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中文中可译为“机构”或“实体”。
首先,能源部规定,如外国企业在“海外关注国”的管辖区域内设立、位于该区域或将主要营业场所设在该区域,则被界定为FEOC。如被“关注国政府”所“所有、控制或指挥”,也被视为FEOC。所谓“被所有、控制或指挥”,主要是指:▲关注国政府持股25%以上;或▲关注国政府获得“有效控制权(effective control)”。
“关注国政府”被定义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机构与组织、关注国的执政或统治政党以及前任和现任高级政治人物(包括直系亲属)。关注国包括中国、俄罗斯、伊朗和朝鲜,就电动汽车电池供应链而言,实际上主要指中国。
指南中具体写明,中国政府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现任委员、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前任和现任代表等。此外,这些高级公职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及配偶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被纳入“关注国政府”范畴。即便是中国民营企业,也可能因该规定而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
美方认为,如上述“关注国政府”在董事会席位、表决权或股权中持有25%,即视为对该实体实施“所有、支配、指挥”,并将其认定为FEOC。如母公司通过子公司间接持股25%以上,也可能被纳入该范畴。
此外,即便“关注国政府”并未持有股权,如通过许可协议或其他合同,对关键矿物、电池部件或材料的整个生产过程(开采、加工、回收、制造、组装)行使“有效控制权”,也被视为“所有、控制或指挥”。由于即便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合作也可能被纳入FEOC,该条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本次指导意见不仅界定了FEOC的定义,也规定了FEOC的执行方式。汽车制造商需在2026年底之前建立用于追踪关键矿物的系统。在此之前,难以追踪采购来源且附加值较低的微量矿物(最高占比2%)可豁免追踪认证。微量矿物清单预计将于日后公布。
FEOC规定将在电池部件领域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在关键矿物领域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本次FEOC指南和FEOC的定义,将自刊登于联邦公报之日(12月4日)起征求30日意见;关于执行方式,将征求45日意见。
即便是看似为在电动汽车电池供应链中排除中国而精心设计的FEOC细则,在仔细审视后仍能发现多处漏洞。
首先是有关被视为FEOC的“关注国政府持股25%以上”条款。如中国政府通过子公司进行间接控制,且持股比例低于50%,则适用“比例原则”,只要调整持股比例,便有可能从FEOC认定中脱身。
美国能源部在指南中通过情景示例说明如何适用25%标准。例如,A企业持有B企业50%股权,B企业再持有C企业25%股权,如A为“关注国政府”,则B和C均被认定为FEOC,因为A与B被视为“同一实体”。
如“关注国政府”A持有B企业25%股权,而B持有C企业50%股权,则B和C同样被视为FEOC,因为一旦持股超过50%,就被视为“同一实体”。
相反,如“关注国政府”A持有B企业25%股权,而B持有C企业40%股权,则A和B仍属FEOC,但C不再被视为FEOC。原因在于,B对C的持股低于50%,根据比例原则,A对C的间接控制力仅被认定为10%(25%×40%)。
在FEOC推定规定中,“有效控制权”的认定也可能引发多种解读。
要被视为FEOC,规定要求“关注国政府”通过许可或合同等方式拥有“有效控制权”。对此,美国能源部在细则中明确指出,这具体是指:▲对关键矿物或电池部件的产量和生产时间(包括停产)拥有决策权;▲对生产产品由哪些实体使用拥有决策权;▲对生产基地拥有进入权;▲对关键产品的维护、保养和运营拥有排他性权利。
此外,如在“关注国政府”实施出口管制或限制知识产权使用的情况下,仍能独立运营生产所必需的设备,或拥有对知识产权和信息的访问权,也将被视为FEOC。
换言之,反过来看,如果将上述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企业,则有可能不被认定为FEOC。美国能源部在指南中也指出,只要能够证明,“许多合同和许可协议不会引发此类(可能被认定为FEOC的)担忧”。
美国媒体之所以关注这一条款,是因为福特汽车与宁德时代之间的合资公司设立问题。今年年初,宁德时代曾计划不参与出资,仅以提供技术许可的方式,与福特在美国设立合资公司。但在美国政界接连表达担忧后,双方决定在FEOC细则出台前暂缓推进该计划。
对此,美国国内有分析认为,新指南为福特汽车与宁德时代的合作保留了可能性。如果福特获得“掌握合资公司实质性控制权”的解释结论,则该合资公司有可能不被认定为FEOC。
彭博社专栏作家Liam Denning表示:“福特别无选择,只能利用宁德时代的技术诀窍,而新指南实际上是在默许这一点。”共和党参议员Marco Rubio也解读称:“这份指南看起来是在让福特与宁德时代之间的协议具备合规性。”《华尔街日报》(Wall Street Journal)则评论说:“这一决定有望让与中国企业保持或计划建立合作关系的整车厂商松一口气。”
韩国国内也出现了类似分析。三星证券研究员Jang Jeonghun表示:“这既是对中国的制衡装置,同时也等于告诉中国企业如何进入美国供应链。”福特尚未发表正式意见。
在美国电动汽车市场对廉价磷酸铁锂(LFP)电池需求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如福特‑宁德时代合资公司得以设立,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类似形式的合同。若今后美国政界就此问题的争论扩散,指南也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
随着本次FEOC指南进一步明确了美国政府在电池供应链中排除中国的意图,从中长期来看,这确实为韩国电池企业带来了机遇。但从短期看,韩国电池产业同时面临着降低对中国过度依赖的课题。尤其是那些已与中国以多种形式设立或计划设立合资公司的企业,似乎难以避免进行股权结构调整。
如在合资公司中,中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就可能被视为FEOC。LG化学、EcoPro、浦项制铁集团等韩国企业此前均宣布了与中国企业设立合资公司的计划。
浦项制铁集团今年6月决定与中国CNGR设立镍精炼法人。浦项制铁控股公司持有合资公司60%股权,CNGR持有40%。浦项未来材料与CNGR的前驱体合资公司中,中方持股比例高达80%。浦项制铁集团还决定与华友钴业在浦项市设立前驱体及正极材料工厂。浦项制铁控股公司也通过向印尼境内中国企业投资入股的方式,采购镍中间品(镍中间产品MHP和镍锍)。
SK On和EcoPro决定与中国格林美(GEM)在新万金建设前驱体合资工厂。SK On和EcoPro合计持股51%,格林美持股49%。三方还计划在印尼设立生产镍中间产品MHP的合资公司。
LG化学也决定与华友钴业设立生产前驱体、正极材料和锂的合资公司。LG新能源计划与华友钴业在中国设立用于报废电池回收再利用的合资公司。
Hi Investment & Securities研究员Jung Wonseok表示:“随着美国政府发布FEOC细则,不确定性有所消除,但韩国企业需要制定后续对策的负担将会加重”,“为额外获取合资公司股权,企业可能需要大规模资金。”但中国企业是否会轻易放弃股权,仍存在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