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Choi Sukjin
Published 21 Jun.2023 12:32(KST)
Updated 21 Jun.2023 12:35(KST)
上月26日,一名在着陆过程中擅自打开韩亚航空客机紧急舱门的30多岁男子被移送审判。
大邱地检公共调查部(部长检察官 Seo Gyeongwon)于21日以违反《航空保安法》及毁损财物罪名,将在飞行途中强行打开济州飞大邱韩亚航空客机紧急舱门的A某(32岁)予以拘留起诉。
A某被控于上月26日下午,在搭载197名乘客、执行济州飞大邱的韩亚航空OZ8124航班于大邱机场上空高度224米、以时速260公里下降过程中,突然操作紧急出口舱门拉杆,将其开启。
此外,A某在此过程中还被指致使飞机外部紧急出口逃生滑梯脱落等,构成毁损航空器。此前,国土交通部曾推算,该客机紧急舱门和滑梯等3处部位受损造成的损失金额约为6.4亿韩元。
调查结果显示,A某为在家人居住的大邱接受医院诊疗,在济州机场现场购买机票后登机。当时航空公司在询问A某是否服用精神科药物后,将其安排在紧急出口座位,而在办理登机手续过程中也未发现异常症状。
当时,A某在打开紧急舱门后,因强风涌入机舱,先是坐在座位上,待飞机完全着陆后企图从出口处跳下。但两名乘务员和乘客立即将其制服,被紧急逮捕的A某向大邱机场地勤人员承认了犯罪事实。此外,在飞机紧急舱门操作拉杆上也检出被告人的DNA。
在侦查过程中,A某据称主张“以为飞机已在跑道上完全着陆,才打开紧急舱门”。但经确认飞行记录装置,当A某操作紧急舱门时,飞机高度为224米,距离预计到达时间尚有约8分钟;综合紧急舱门上安装有窗户以及着陆前机舱内已进行广播提示等情况,检方认为A某上述说法缺乏说服力。
《航空保安法》第23条(乘客的协助义务)第2款规定:“乘客不得在航空器内对他人实施暴行,或实施妨碍航空器保安或运行的暴行、胁迫、欺骗行为,亦不得操作出入口、逃生口及设备”,从而禁止操作妨碍航空器保安或运行的出入口或逃生口。
同法第46条(航空器内暴行罪等)第1款规定:“违反第23条第2款,实施妨碍航空器保安或运行的暴行、胁迫、欺骗行为,或操作出入口、逃生口及设备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且,同法第2条(定义)第1号规定:“所谓‘运行中’,是指自乘客登机后航空器所有舱门关闭之时起,至为下机而开启舱门之时止。”因此,即便如A某所称,在飞机已经着陆并在跑道上滑行时打开紧急舱门,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本月初从大邱东部警察署接收案件后,检方先后调查了机组人员、周边乘客、机票出票员工以及被告家属、熟人等。检方还通过分析A某手机短信、核实案发前后行踪等多角度调查,查明了A某登机经过、打开紧急舱门的过程以及作案动机和心理状态。
大邱地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乘客在运行中的航空器上打开出入口的国内首例,对航空运行造成了重大危险”,并称“今后将在审判程序中提交对被告人的临床心理评估分析结果等,全力维持公诉,力争判处与罪行相称的刑罚”。
该负责人还补充说:“近期在菲律宾宿务飞仁川的航班上也发生乘客企图打开紧急舱门的事件,存在模仿犯罪发生的忧虑。今后检方将继续对威胁航空运行的犯罪予以严正应对,尽最大努力保障航空器乘客和机组人员的安全。”